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于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愿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后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于公力救濟,也就是借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范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系是否存續、收養關系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范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愿。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范圍不同
仲裁提起后,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后,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回避外,當事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序不同
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
一、定義不同:1.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2.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二、特點不同:1.仲裁: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2.起訴: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那么接下來我們把這個問題延伸下: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以上便是律師根據當前的法律總結出來的問題答案,您清楚了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