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說的情勢變更是指什么
法律主觀:
是。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 解除合同 。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 債務 ;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什么是情勢變更原則
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貸款合同,以新貸的款項來清償舊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目的是為了消滅債務人的逾期貸款。
例子就比較通俗了,比較A公司向B信用社貸款500萬,約定在今年年底還清,但快到年底A公司沒有能力還清,于是又向B信用社貸款1000萬來把快到期的五百萬還上去。
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請舉個例子說明下.還有民法上的混同是什么意思
“情勢變更”和“混同”都是合同法中的概念。
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例如:70年代甲和乙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甲租用乙村的一塊荒地用于種植果樹,合同約定甲每年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租期為50年。甲經營果林經營的很好,多年來賺了一大筆錢。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如今的50元與70年代的50元的價值已是完全不同的了。如今若甲仍按原合同每年僅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則明顯有失公平,損害了乙村的利益。
此時即出現了情勢變更的事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賦予乙村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引起情勢變更的事由有多種,如物價飛漲、匯率大幅變化、國家經濟貿易政策的變化等。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合同法》第91條和第106條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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