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xiàn)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二、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xiàn)實的權利;三、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不存在代位權;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1、概念:
代位權亦稱“代位求償權”。東道國政府對其境內(nèi)的外國私人投資須予以保證。如果外國投資者在某國的投資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損失,由投資國政府(一般通過海外投資保證公司或保險公司) 予以補償,而投資國政府取得代替投資者向東道國政府提出索賠的要求。
2、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債權人代位權的條件:
第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
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xiàn)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fā)生債權人代位權。
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zhèn)鶆杖藱嗬男袨椋缟陥笃飘a(chǎn)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第三,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我國《合同法》中僅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如債務人現(xiàn)有財產(chǎn)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zhí)行來實現(xiàn)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即以債務人的財產(chǎn)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
債務人不行使權利,只有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時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所謂“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不一定是指債務人沒有資力,有時即使債務人有資力,但是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可能得不到實現(xiàn)。如A向B購買一古董,還未交付時即將該古董轉賣于C,如果A怠于請求B交付,則C的債權也不能實現(xiàn),因此不論A的資力狀況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請求交付該古董。
在特定物的買賣中,債務人的資力狀況與債權的實現(xiàn)并無直接關系,債權人無須待債務人資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不存在代位權;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條: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二、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xiàn)實的權利;三、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及債務人與第三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均到清償期。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通則》
第73條第2款: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通意見》第18條第2款: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民通意見》第20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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