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商有沒有法律效應
口頭協議符合下列條件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可以是書面、口頭或其他法定形式: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口頭約定的協議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一、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存在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2、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但如果沒有人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和無證來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是很難認定有口頭協議的。
口頭協議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這類案件由于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很大,很難予以采信,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二、口頭合同生效嗎?
口頭協議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口頭協議的有效條件與一般合同無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具有締約能力。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
第二,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希望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在意志與外部表示一致。法律規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訂立合同,當事人有權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凡因欺詐或脅迫訂立并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一律無效。
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協議和一般合同沒有區別,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要求,不損害公眾的利益,都具備法律效力。口頭合同是合同形式的一種重要表現,除非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否則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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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口頭合同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口頭合同指的是當事人以口頭交談形式達成協議而成立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口頭協議屬于合同形式的一種,如果是屬于依法成立的有法律效力。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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