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除的后果
民法典合同解除后果: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其中,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
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措施。依照合同性質的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也就是說,你所簽訂的合同,是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還是服務合同或其他合同,依合同性質不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一、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情形大致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
1.解除以有效合同為標的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無效的是自始無效,無需解除,因此合同無效談不上合同的解除。
2.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并存。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后,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樣規定的理由是: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害,那么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么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為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3.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損失,如果獲利的一方不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損害,不符合公平原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規定:“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托運人征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并付給托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
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要么自己獨享主張權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解除后,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受害方賠償損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四.合同解除后是否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別不同情況: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
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賠償。具體情況如下:
1、無需賠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已經完成,雙方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賠償;
2、續簽或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雙方續簽的,按照新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滿后,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以此類推。但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協議集體合同中規定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3、試用期到期:試用期內,雙方協商一致,未繼續執行勞動合同的,無需賠償;未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獲得賠償,賠償金額為用人單位欠付的勞動報酬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個月工資的兩倍。
勞動合同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雙方自然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的;
4、個人原因: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如因身體原因、家庭原因等,但應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解除申請;
5、試用期解除:試用期內,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其他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尤其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進行解除,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推薦:
保密協議有哪些主要內容(保密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車輛借用協議怎么寫(車輛使用協議書)
保密協議期限如何規定(保密期限分為哪三種)
什么是無效合同(什么叫無效合同)
出租車承包合同怎么寫(出租車夜班合同怎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