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對于解除合同能否適用違約金責任的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 司法實踐中,對于解除合同能否適用違約金責任的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被違約方不能提出給付違約金的要求。另一種意見則持截然不同的觀點,認為被違約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 合同解除后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 2、不支援要求給付違約金與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顯然是鼓勵交易,鼓勵甚至獎勵守約,而不是鼓勵違約。在因違約導致一方行使解除權的糾紛中,常常存在非違約方的損失難以計算或者損失過小的情況。如果非違約方不能主張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合同就容易出現隨時終止的危險。此時,違約方往往就會規避義務,主動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對方行使解除權。人總是趨利的動物,這只會導致更多的人因此違約,從自己的違約行為中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交易秩序將會處于極度的不穩定之中。這顯然與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諸如訴訟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術合同中委托開發合同等以智力勞動成果為客體的合同中,代理人或開發人的損失總是難于計算的,如果不賦予他們違約金請求權,將使他們受到極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將失去維護公平原則的底線。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支援被違約方解除合同后可請求違約金。許多合同在諸如"如付款方無故解除合同,價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則應返還價款",或者"如一方無故解除合同,應給予對方違約金X元"等約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則,只要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們否決非違約方在此種糾紛中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的權利,顯然妨礙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與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國的違約金制度是一種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制度。在本質上,合同當事人在多數場合里約定的違約金是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填補。因此,非違約方向違約方主張的違約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彌補的損失。
合同解除后可否主張違約金 通說認為可以主張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違約解除后“賠償損失”的目的并非使合同恢復至合同訂立前的狀態,而在于填補守約方因相對方的違約行為而受到的損失,因而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理應并存。
《合同法》第97條的“賠償損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場合,當事人可依據《合同法》第107條主張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但是,應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桂冠電力與泳臣房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認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解除合同的后果,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
這還要看對方是否有違約行為。若有,且您能提供證據,法院應該會支援您的。
1、要看是什么性質的合同?合同中是否有關于違約及違約金使用的條款;
2、要了解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責任的界定,然后對照合同中關于違約及違約金的使用的條款處理;
3、合同條款中如果沒有違約金的約定條款內容,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
1、勞動合同法對解除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合同法第97條對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規定得十分明確,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項法律后果,但這種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更不表現為違約金,因為該賠償責任的適用有兩個原則:一是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二是損失實際發生原則,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
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張違約金的另一個理由是因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違約金條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獨立性,該約定也歸于消滅,解除權人當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主張違約金,只能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違約金是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
合同生效之后,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否則的話,可以走法律程式。
那要看具體有沒有違約啊,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很多,違約只是其中之一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解除后還能要求違約金嗎
如果單位違法解除,是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個人提出解除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至于你所說的違約金,因為你所述情況不詳
視合同解除的原因而定。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當然,經雙方協商約定,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實現,合同自動解除的,都可以。如果因為某一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則按“雙返”原則辦理。即一方恢復原狀,一方返還財產。當然,難以恢復原狀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要求過錯一方賠償損失。
希望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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