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法律分析:(1)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為租賃交易提供資金融通的出租人,選擇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為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的供應商。
(2)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關系。
融資租賃交易除了由融資性的租賃合同直接約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外,還涉及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的買賣合同,此外,還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個合同關系。
(3)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由承租人選擇確定。
(4)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賃物的名義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權利義務完全由承租人享有與負擔。
(5)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承擔與租賃物所有權有關的一切風險與責任。
(6)融資租賃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7)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與租賃物的實質使用周期相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為租賃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沒有最長期限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什么叫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是項目負債籌集資金的一種。一般用于設備租賃。比如建筑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愿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后再租賃。與一般租賃不同的是:一般租賃為租賃公司自有機械設備出租,一般為通用機械設備,租賃價格較低。而融資租賃為 貿易-租賃 為租賃公司沒有的設備,通常為較罕見的機械或外國設備,租賃價格較高,但承租方不用花大筆資金購買,同時必須按合同履行租賃義務,不能買而不租。 具體分析該法律概念時,可分為融資和租賃兩階段 關于三者關系,在買該設備(融資)中,出賣人為某處(丙),買受人為租賃公司(乙),所有權自出賣人轉移為買受人。 在租賃該設備(租賃)中,出租人為租賃公司(乙)承租人為建筑單位(甲)。租賃公司(乙)為該設備的所有人,建筑單位(甲)享有在合同存續期間的使用權。但同時應該支付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賃標的物由出租人依承擔人要求購買.
2.出租人必須將承租人購買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
3.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責任.
4.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其租金通常高于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5.承租人于租賃關系終止后享有選擇權.
6.出租人為專營融資租賃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7.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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