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注意時效問題。 二、注意案件的管轄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管轄法院。 三、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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