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劃分,否則,該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法律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分析: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損失一般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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