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運輸合同風險之所以防范和規避起來比較難,一方面是由于不同運輸方式決定的合同關系中具有豐富多彩的形態,使得立法和理論解釋等方面存在許多分歧;另一方面是因為運輸合同通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現,當事人的意志不能充分表達,而且由于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的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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