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困惑
史某出差乘坐長途客車時,司機稱按照客運公司的規定,客車內不得裝大件行李,讓史某將隨身攜帶的拉桿箱放在客車的行李箱內。由于拉桿箱內有史某為出差準備的一些資料,因此,史某特別提醒司機要妥善保管,司機表示沒問題。車到站后當史某下車取行李時卻發現自己的拉桿箱不見了,于是找到司機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司機稱是史某自己沒有看好自己的東西,不應由他賠償。史某的損失應由誰賠償呢?
律師答疑
史某可以要求運輸公司賠償他的損失。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當史某購買車票乘車,承運人向其交付客票時,其與運輸公司之間已形成客運合同關系,運輸公司應當根據合同內容履行義務。當史某將自己的行李交給司機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時,運輸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其行李進行妥善保管,但運輸公司卻將該行李丟失,并且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此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理薈萃
除法律特殊規定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外,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有過錯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實行賠償限額制度,即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乘客坐出租遺失后備箱行李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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