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方面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1、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庫營業資質的人,即具有倉儲設施、倉儲設備,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這是倉儲合同主體上的重要特征。
2、倉儲合同的對象僅為動產,不動產不可能成為倉儲合同的對象。
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4、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5、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保管人提供儲存、保管的義務,存貨人承擔支付倉儲費的義務。
6、倉單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第九百零六條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九百零七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零八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倉儲倉儲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倉儲合同的特征有:1、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2、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3、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庫營業資質的人;4、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四)儲存場所;(五)儲存期限;(六)倉儲費;(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儲合同的訂立原則包括有
訂立倉儲合同的原則有:自愿與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的原則、等價有償的原則、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等。
訂立倉儲合同的原則有:
1、平等的原則。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采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合同的對象。
2、等價有償的原則。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
3、自愿與協商一致的原則。生效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合同。任何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都將是無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為。合同主體在合同行為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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