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如何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權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間借貸如何行使代位權
法律分析:(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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