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有效嗎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一定有效。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免責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免責協議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包括:
1、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必須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
4、必須合理分配當事人雙方的權益與風險;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都有效嗎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都有效嗎一、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都有效嗎
1、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并不都有有效,如果是關于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和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租賃融資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明文規定出租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所謂的瑕疵擔保免責條款。瑕疵擔保免責條款是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定法律特征而設計的。原因就在于: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種類、性能、規格、型號以及供貨商均是由承租人自己選定,然后出租人再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的。因此,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則顯失公平;
2、融資租賃合同的經濟功能在于向承租人提供融資,出租人既不對租賃物本身感興趣,也不對標的物進行實際占有和使用,而只是按照承租人的特別要求購買租賃物。承租人只是想達到融入資金的目的;
3、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顯然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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