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為規范社會治理提供法律依據。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的復雜程度日益提升,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日趨多樣,城市和農村社會治理都面臨許多新問題、新挑戰,這對民法規則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發言材料資料,提供參考,歡迎閱讀。
民法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確認民事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保障其依法享有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有助于激發社會創新發展活力。
對現行民事單行法律進行系統編訂纂修,將相關民事法律規范編纂成一部綜合性的民法典,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X年X月,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民法通則,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事基本法律。后來又陸續制定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
這些立法為改革開放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保駕護航作用,賦予社會尤其是民事主體更廣泛的自主權,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有利于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綜合國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促進國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發生重要轉變。編纂民法典,有助于全面總結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民法典確立了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和有效的權利保障機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發展,公民的民事權利得到越來越充分的保護。同時要看到,隨著人們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信息技術迅猛發展,民事法律制度也面臨確認新型民事權利、加強民事權利保護的新挑戰。
比如,順應科技發展及相關財產觀念變革,確認民事主體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承認民事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權利,回應信息時代對人格權的新要求;等等。民法典通過確認和拓展民事主體的權利,保障民事主體充分享有和有效行使其民事權利,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價值追求和根本目的。
民法典為規范社會治理提供法律依據。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的復雜程度日益提升,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日趨多樣,城市和農村社會治理都面臨許多新問題、新挑戰,這對民法規則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適應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需要創設相關規則。比如,設置非營利法人制度,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這一制度滿足了民事主體投身公益、參與社會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促進國家與社會在公益領域的溝通和協作,提高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能力。
民法典有利于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我們要堅持用法治來劃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注重通過市場手段調節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高效運行提供一整套法律規則。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把許多商事法律規范納入民法之中。編纂民法典,進一步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為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有利于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民法典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發揮著獨特作用。比如,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制度載體。民法典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原則性規定,并在規范和調整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的人格權、人身權和財產權關系中,注重弘揚中華傳統家庭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增設離婚冷靜期、明確親屬和近親屬的范圍等。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實現了幾代人的夙愿。充分發揮民法典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作用,還需要民法學者進一步加強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不斷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
材料二2020 年 5 月 28 日 15 時 08 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 正式到來。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 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 1200 多個條文, 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出臺后,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被替代。
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民法典充分體現了時代特色。對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 70 年到期、高空拋物墜物、性騷擾、手機APP 收集個人信息等社會熱點和百姓關切, 民法典均進行了直接回應。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還體現了對疫情防控有針對性的考量。
第一,關于疫情:保護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明確物業應急處置責任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人們的生活節奏,也給民事立法帶來了新的課題與挑戰。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作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最新修改:
——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民法典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 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 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 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 施。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監護人被隔離,導致被監護人缺乏照 料的狀況。民法典這一修改非常必要,監護制度的完善可以有 效加強對特殊情況下被監護人的保護,同時也需要基層組織等 及時履行職責,及時發現相關情況并采取措施。
——民法典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 增加了“疫情防控”。對于疫情中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疫情期間,物業在社區疫情防控中承擔了大量工作,起到 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立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疫情等特殊 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的責任,并明確業主的配合義務,有助于 物業開展相關工作,維護小區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 利益。
此外,民法典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 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 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二,關于物權編:明確居住權,破解業主維權與維修難題
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 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 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這一制度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有 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在涉及房屋的 債務追溯、銀行拍賣等時,居住權的確立也有助于解決現實問 題。此外,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 年到期怎么辦、小區業主維權難、公共維修資金常年“沉睡”等社會熱點,民法典均有 明確規定:
——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 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 并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民法典民法典筑牢現代產權保護制度的堅實基礎,讓百姓 財產權利得到更有力的保護,為調整物業糾紛等民商關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也為地方出臺細則提供空間。
第三,關于合同編:增加物業服務合同、完善電子合同, 對高利貸和“霸王條款”說“不”
大到買房,小到交水電費,人們的生活離不開各種合同。 針對近年來合同領域的新問題,民法典在合同編中作出一系列 規定,亮點如下: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 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習慣養成的 需要,民法典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
以立法形式,肯定電子合同未來發展前景,保障了商事活 動中雙方合同可以通過便捷的電子合同方式訂立,減少了書面 合同訂立的繁復性。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民法典明確 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對于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的商家“霸王條 款”,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當事雙方平等,以前,我們更多考慮 的是形式平等。隨著社會發展,大家對合同本質平等的要求越 來越高。民法典對格式條款制度的細化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加 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第四,關于人格權編:加強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關注性 騷擾與基因科研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民法典的一大亮點。這是民法典 立法的重大創新,有助于強化對人格尊嚴的全面保護。
手機 APP 悄悄收集個人信息?騷擾電話令人忍無可忍?…… 回應信息技術高速發展帶來的新問題,民法典對隱私權和個人 信息的保護可謂濃墨重彩。
——明確隱私的定義。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寧”寫入隱私權,不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實了法律的保護范圍。這意味著,頻發的騷擾電話、短信、 強制彈窗廣告等也可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權。
——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民法典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民法典針對性騷擾作出規定,就是要通過立法來制裁侵害 行為、撫慰受害者心靈。明確企業等單位的相關義務,是為了 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具針對性,也有助于第一時間 保留、掌握證據。
此外,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 活動,民法典明確了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避免科學倫 理“不能承受之重”。
第五,關于婚姻家庭編:設立離婚冷靜期,明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中備受關注的婚姻家庭編,著眼于促進家庭和諧, 解決當前百姓反映強烈的現實問題。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 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 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我國離婚率逐年升高,閃婚閃離現象越來越多。設立離婚 冷靜期是為了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與離婚自由并不沖突。這 項制度適用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適用訴訟 離婚的情況。
——明明是無過錯方,離婚后卻“人財兩空”;離婚后發現莫名其妙“被欠債”……民法典對此類現象說“不”,體現出 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鮮明價值導向。
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 務范圍;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 情形;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 賠償……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利于保護家庭成員以及債權 人的合法權益。設置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加大了對婚 姻無過錯方的法律救濟力度,有利于引導人們提高對婚姻家庭 的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和諧社會關系,并為司法裁判提 供更為明確的制度保障。
第六,關于繼承編:擴大遺贈扶養協議范圍,增加新遺囑形式隨著社會發展,百姓財富增加,財產繼承問題日益重要。
民法典在繼承編中對現行繼承法的多處修改,有利于遺產得到 妥善保管和順利分割,促進家庭和睦。
——保障“老有所依”,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民法 典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 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與時俱進,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更加靈活多樣。民法典 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 制度,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不再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彰顯法律充分尊重遺囑人的 真實意愿。新的遺囑形式讓立遺囑人的表達方式盡可能不受客 觀條件限制,也是社會民事活動更具活力的體現。
此外,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民法典還增 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更好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
第七,關于侵權責任編:破解高空拋物墜物難題,防止“自助行為”被濫用
——在強化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民法典侵權責 任編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社會生活提供行為規范。
針對高空拋物墜物,民法典多管齊下:明確禁止從建筑物 中拋擲物品;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 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 此類行為的發生。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相關各方的民事責任,既有利 于受害人索賠,也有利于督導相關方自覺履行職責義務。
——為更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還對“自助 行為”制度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民法典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 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 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 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 機關處理。
民法典同時明確,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建立自助行為制度,有利于公眾在生活中遇到各種突發情 況時靈活處置,維護自身權益,體現了法律以人為本的宗旨。 維護自身權益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權益為前提,民法典吸收各 方面意見,對這項制度增加設置了必要條件,引導大家依法行 使權利、承擔義務,防止這項制度被濫用。
此外,民法典還完善了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 任規定,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并加強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 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材料三2020 年 5 月 28 日 15 時 08 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 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 正式到來。
從明確禁止高利放貸、進一步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 到合理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民法典諸多新看點值得我們關注。
看點一: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合同編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基礎法律中明確禁止高利貸,代表著在國家層面對高利貸進行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態度。我國無論 是法律傳統還是人們的普遍認知,對高利貸行為都是保持一貫 的否定態度,形成了社會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共識。此外,禁 止高利貸也是為了鼓勵人們將更多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這在 當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現實意義。
網貸變成“套路貸”,“現金貸”變身高利貸……近年來, 民間借貸領域問題頻出,既影響正常金融秩序,也給經濟社會 穩定帶來隱患,亟需通過法律進行規范。民法典這一規定在繼承現行合同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作出了更加明確的宣示,也與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制定的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相銜 接,為應對民間借貸領域有關問題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
看點二:明確“機關、企業、學校等”的防止性騷擾責任
民法典對此前草案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作出修改,將 “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隨著近期 曝出個別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消息,社會各界對完善法律法 規防止、懲治性騷擾行為的呼聲進一步高漲。建立防止性騷擾 的“防火墻”,必須明確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單位、場所的有關責任
機關企業是利用從屬關系實施性騷擾的多發場所,而學校 則是未成年人和年輕人最為集中的地方。從勞動關系上來看, 這些地方確實不都是用人單位。民法典這一修改實際上將負有 防止性騷擾責任的單位范圍進一步明確,也讓法律在防止職場 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
對于性騷擾,其實還有不少需要明確的問題,例如構成性 騷擾的行為界限在哪兒,生活中大家開的一些玩笑究竟是否屬 于性騷擾,機關企業學校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來有效防范性 騷擾等。”這些問題一方面需要通過有關單位的摸索實踐來積 累和形成共識,為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提供事實依據,一方面也 需要通過法律的實施、司法的案例來讓紙面上的條文落到實處。
看點三: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找法院
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 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家庭關系的核心和基礎就是夫妻關系。從這個意義上來講, 無效婚姻的撤銷權交給人民法院這樣的司法機關來行使,其審 慎程度是遠高于婚姻登記機關的。這體現出民法典在立法理念 上對‘家庭’的高度重視。
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更多是對結婚登記的要件形式進行 審查,而婚姻登記機關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定職權對于一方 是否健康、是否隱瞞重大疾病等事實進行核實和認定,所以這 項職權交由法院來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現實中對于“重大疾病”的具體名類難以明確規定,因此 該條款具有相對開放性,授權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積累經驗和共 識。在判斷是否構成足以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時,法官一定要 征求相關領域人士的專業意見,作為個案處理判斷的重要依據。
看點四: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物業要盡安全責任
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被人們形象地稱為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次民法典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建筑物 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能夠有效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負 起責任,及時檢查、維修、加固高樓外部設施,加強對業主的 宣傳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裝能夠拍攝高空拋物墜物的攝像頭等設備,為有關部門及時調查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提供證據等。
大多數情形下,建筑物的管理人是由物業服務企業擔當,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利于裁判者在面對具體 糾紛裁斷時進行法條適用。
當然,在治理這一頑疾的過程中,也要充分協調發揮民事 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作用。對于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 害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但違反了行政 法有關規定的,要追究行政責任;同時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 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多管齊下綜合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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