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768條內容
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但不可忽視保理交易中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是其核心環節。我國通說認為債權轉讓是準物權行為,是處分行為,獨立于原因行為,并非是債權行為的一部分??v覽保理合同部分的規則會發現其內容并不限于保理的負擔行為,也包括保理中應收賬款債權轉讓。
就負擔行為層面而言,有追索權的保理(不真正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真正的保理)各有不同。在無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人須承擔受讓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債權人僅就債權的真實性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果應收賬款債務人因破產或其他原因無法清償債務時,保理人不得請求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出讓人)返還保理合同的融資款。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得終局性地保有因保理合同所獲得的融資款。因此,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本質上是債權買賣合同。對于有追索權的保理,我國學說與司法實踐均傾向于認為其本質上構成借款合同。保理人提供的融資款是借款合同的本金。債權轉讓起到了擔保的作用,即通過轉讓債權來擔保保理人對應收賬款債權人享有的返還借款本息的請求權。因此,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是借款合同結合了擔保的合意,擔保的合意是債權轉讓的原因。
就保理的處分行為層面而言,無追索權保理合同和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的作用不同。
保理合同規范的性質是什么?
1、保理屬于典型合同,“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但不可忽視保理交易中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是其核心環節。我國通說認為債權轉讓是準物權行為,是處分行為,獨立于原因行為,并非是債權行為的一部分。縱覽保理合同部分的規則會發現其內容并不限于保理的負擔行為,也包括保理中應收賬款債權轉讓。
2、就負擔行為層面而言,有追索權的保理(不真正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真正的保理)各有不同。在無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人須承擔受讓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債權人僅就債權的真實性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果應收賬款債務人因破產或其他原因無法清償債務時,保理人不得請求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出讓人)返還保理合同的融資款。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得終局性地保有因保理合同所獲得的融資款。因此,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本質上是債權買賣合同。對于有追索權的保理,我國學說與司法實踐均傾向于認為其本質上構成借款合同。保理人提供的融資款是借款合同的本金。債權轉讓起到了擔保的作用,即通過轉讓債權來擔保保理人對應收賬款債權人享有的返還借款本息的請求權。因此,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是借款合同結合了擔保的合意,擔保的合意是債權轉讓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八條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民法典中關于合同法的新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原來合同法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的基礎上增加了4種有名合同:
1、保證合同;
2、保理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
4、合伙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保理合同通俗解釋
保理合同是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拓展資料】
保理業務具備以下特點:
1.銀行通過受讓債權,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
2.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為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支付;
3.銀行通過對債務人的還款行為、還款記錄持續性地跟蹤、評估和檢查等,及時發現風險,采取措施,達到風險緩釋的作用;
4.銀行對債務人的壞賬擔保屬于有條件的付款責任。
保理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包括四個方面: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睹穹ǖ洹返?61條對保理應當包含的要素種類沒有明確規定,在解釋上應該認為,保理商只履行一項內容即可,這也符合保理業務內容逐漸放寬的發展趨勢。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一項內容并不是任何一項,而只能是特定的一項,否則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將發生根本改變。因為上述四項內容的排列組合會產生不同保理類型,這是確定保理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的基礎。
第一、如果四項內容都具備,則是全保理類型,當然,將保理定義為只包含全保理,范圍太窄;
第二、如果僅缺少“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边@項內容,則是有追索權的保理,當債務人最終不能履行債務時,保理商可以向讓與人追索或者請求其回購債權;
第三、如果保理商只“提供資金融通”,不提供另外三項內容的服務,在保理業務上亦是被允許的,比如保理商只提供資金融通的“隱蔽保理”,以及保理商提供資金融通并由讓與人代為催收的“代理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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