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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0問答—成年之后(二)(再婚和前妻的孩子要贍養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18 00:50:29

贍養老人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編第二節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民法典27條和28條內容

一、《民法典》27條關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監護順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于在后順序人擔任監護人。

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三、什么是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四、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首先對于監護行為來說,監護人的順序是有規定的,只有在前一順序的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的時候才能由后一個監護順序的人來監護,而且要以有利于被監護人利益的原則進行的。



一、《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系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系。親權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并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

我國《民法典》雖未明文直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的概念,但該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六十八條關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際上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內容,它是專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的。在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問題上,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離婚,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將面臨依據什么原則決定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監護的對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時作為監護人的需要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要監督管理其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實,這也就是監護人積極履行自己職責的表現。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應由配偶、父母、子女等人擔任監護人,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到侵犯的職責。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沒有監護人,應由居住地的居委會等民政部門擔任。

民法典關于精神病方面的內容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后,是不用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故而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一般會有厲害關系人稱犯罪嫌疑人為精神病人,此時司法機關會按照精神病的規定對其進行鑒定,在確定其是否是精神病人之后,會裁決其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一、《民法典》對精神病人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和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二、精神病人無法定監護人怎么辦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三、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北O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我們可以看出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行為由法定監護人代理或者經其追人之后,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對于精神病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形,由相關國家部門暫時擔任。

民法典關于收養的規定是什么

關于收養的規定如下:
1、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5、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6、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7、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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