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權益是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是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站在企業的角度來看,就是企業將來應歸還債權人的債務,稱之為負債。債權人權益是債權人要求到期償還資產本息的權利,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業利潤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客觀:《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條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七條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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