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37條解讀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民法典105條解讀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一、民法典105條的內容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二、民法典有關非法人組織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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