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解讀民法典物權編
法律名家講堂邀請民法典立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謝鴻飛教授、馬憶南教授、朱廣新教授、田郎亮原最高院高級法官等專家對民法典條文及熱點問題做了詳細解讀。
其中物權編是物權法的延續和升級,針對經濟社會生活以及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物權編在強化業主權利保護、增加居住權規定、完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的規則等多方面作出完善。物權制度是產權保護的基石,物權法律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編纂工作項目組學術秘書長謝鴻飛教授,將 針對《民法典》物權編全部條文進行 逐條講解 ,課程將在“法律名家講堂”上線,從立法原理設計的角度,結合立法背景、目的和意義, 時長共 12小時 的深度系統講解, 幫助法律人對物權編能夠有準確地認識與正確地理解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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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體系結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將“誕生”。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來了,會影響每個人的生活。在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看來,民法典“為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準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的規則依據,為各種民事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提供基本遵循”。稱之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實至名歸。
談起民法典,它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學者表達過這樣的觀點,像《漢謨拉比法典》《狄奧多西法典》之類的古代法典,盡管名稱中帶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實質上是關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權威學說的系統匯編。法典,是指18世紀以來對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對某一法律學科進行系統編制而形成的有國家強制力的書面文件?!胺ǖ洹币?,凡是納入的規則,在組合和搭配上具有邏輯性、體系性??梢?,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視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國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這要從“編纂”二字上找答案。編纂是在總結現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設計和創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編纂民法典是在已經支起來的房屋骨架上蓋房屋。”編纂民法典,既要“編”又要“纂”?!熬帯本褪且獙F有的物權、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進行系統整理、統合。對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進行科學化、體系化的整理?!白搿本褪且Y合我國改革開放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確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權編就是重新起草、編寫的。這樣看來,我國民法典具備“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民法典立法參與專家龍衛球認為,“我國民法典從體系到制度再到每個具體條文,千錘百煉,邏輯嚴密,規范清晰。從法律形式上說,立法表達形式至臻成熟,達到了科學系統化的較高水平,顯示出極高的成熟度和穩定性。”
為何分七編
我國此次編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編,采取了總則加分編的結構,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為什么如此編排?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介紹:“我國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國潘德克頓式的做法,編纂體例分成總則和分則,總則規定的是一般性規定,分則規定的是各個民事法律關系當中的具體規定。德國民法典由總則編和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和繼承編組成,這種做法就叫五編制的民法典,我們原則上也是用這樣一個方法,但比德國民法典多出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br />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民法典分編包含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達成了廣泛共識。在討論中,有專家建議在此基礎上增加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是否納入民法典各分編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對于涉及特定群體、領域的內容,原則上由民事特別法規定;對于民法典各分編的規定難以涵蓋和替代的內容,不宜納入;對于那些還處于發展變化中、經驗還不成熟、拿不準的內容,暫不納入。
有了科學的原則標準,哪些內容能入編就可以嚴格研究論證了。人格權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范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而設立知識產權編目前條件還不成熟;民法典不宜設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于是,民法典最終采取七編制,這也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體現。
在楊立新看來,“我國民法典之所以比德國民法典多出兩編,采用七編制,是因為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在這兩個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立法和司法經驗,可以人格權單獨規定一編,侵權責任單獨規定一編。這也剛好是我們的中國特色?!?br /> 貢獻民事立法的中國智慧
民法典以“民”為名,自然要立足中國、面向中國,解決中國人民自己的問題,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而這七編制的中國特色,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在世界民事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義。
這其中,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民法典中都沒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制度。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全面保護人格權的需要,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也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
除編纂體例的創新外,民法典的許多具體規定也彰顯了中國智慧。比如,強化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編草案的重大修改就是增加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貫徹了生態文明理念和綠色原則。
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張鳴起介紹,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廣大專家學者、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建言獻策。參與面之廣,舉辦的各類座談會、研討會、論壇之多,收到的修改建議內容之豐富,為我國立法史上所罕見。在民法典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通過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論證會,在互聯網上公開征詢意見等多種方式,多次聽取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反復斟酌和修改草案,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努力使民法典成為中國智慧的集中體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對中國法治的未來充滿希望,“我們現在正處在工業文明向信息文明轉型的重要時期,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好多事情都是在信息技術的背景下去解決的,讓世界更深切地感受到信息文明的重要性。我們應借助民法典的編纂,讓中華民族再次回到人類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民法典主要起草人是誰
楊立新教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關于民法典內容
第一部分,民法典草案的關于人格權的基本內容變化
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中,在具體內容中最大的變化,就是規定了一般人格權,規定了人格尊嚴。這個基本的權利被許多人包括許多媒體都忽略了。對一個人,首先要把他當人來對待,給他以人的尊嚴。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中,用最重要的地位規定了人格尊嚴,確認這個一般人格權。它是統領各種具體人格權的一種基本權利。沒有它,其他的權利都沒有實際意義。比如說,一個人享有名譽權,但是并不把你當人看待,那名譽權還有用嗎?規定人格尊嚴的第二個作用,就是補充具體人格權立法的不足。在涉及到具體人格權的問題,立法作了具體規定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等都有自己保護的范圍,可是,也有它們都管不著的地方,這時候,就要有人格尊嚴來管。比方說政府里有一個“不管部”,誰都不管的事務就要由不管部來管。其實,人格尊嚴(就是一般人格權)人格權立法中的“不管部”。曾有人起訴一個“人狗同餐”的案件,在一個飯店,狗的主人在這個人的對面為狗點菜,讓狗與人同桌用餐。這個人覺得自己的人格受了侮辱。這不是名譽權的問題,也不是隱私權等其他具體權利的問題,但又確實涉及到了人格利益,人格尊嚴要保護的正是這樣的人格利益。所以,一般人格權這個權利太重要了,沒有這項權利又何談其他權利?對于法人呢?法人也有人格尊嚴,不能隨便侮辱它的人格。
信用權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這里講的信用權與平常講的信用不完全一樣,民法上的信用權,保護的是對于這個人的經濟能力的客觀評價。這個權利與企業的關系尤為密切。比方說,某企業經濟實力很強,重合同,守信用,大家一致公認,評價很高,其他企業都愿意與其做生意。法律保護的就是這個對他的經濟能力的評價。如果有人捏造事實進行誹謗,說這個企業不守信用,它的成功都是虛假的,是泡沫。這個人就侵害了這個企業的信用權。信用權對一個企業來說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草案規定了信用權,正是從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合法信用的角度出發的,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部分,侵權責任法單獨成編的意義
整個大陸法系中,沒有幾乎國家把侵權法在民法典中單獨列為一編,基本上都把侵權法放在債法里,把它看成債的一種形式。我國在制訂民法通則的時候,就把它作為民事責任來考慮。在制訂民法典草案的時候,更多的借鑒了英美法的做法,將侵權法作為單獨的一編,讓它成為民法典中的獨立的一個部分,給了它發展的極大空間,便于它在保護人的權利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是極為重要的一個決策。
還有一個值得重視的做法,就是民法典草案把侵權責任法放在第八編的位置上,這也反映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從民法典草案的分則上看,第二編、三編分規定物權法和合同法,這是財產法;接下來的第四編以后規定了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這些都是人法。在財產法和人法之后,最后規定了侵權法,說明前面的權利受到侵害以后,都可以到侵權法這里來尋求保障,因此侵權法就是權利保障法。因此,侵權法所在的第八編,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位置,充分地說明了侵權法的地位。
侵權法當中具體內容也有很多變化。特殊侵權行為里增加了很多內容,比如第八章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中就規定,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對人造成的損害,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去年我國發生過東北虎下山把人咬死的事件,按現在的規定,國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高度危險作業、核設施、危險物造成的損害如何賠償,在侵權法中都有很詳細的規定。
這次侵權法還對共同危險行為和拋擲物致人損害做出了詳細的區分和規定。這兩種情況在實踐中都經常碰到,在處理上的規則比較復雜,也是人們比較關心的問題。例如,關于拋擲物致人損害,比較典型的是去年重慶發生的一起案子。從居民樓扔出的一個煙灰缸把正好經過樓下的一個人砸傷了,但又查不出是誰扔的。依據草案中侵權法的規定,居民樓里的所有住戶應共同分擔賠償責任,除非你能證明自己沒扔煙灰缸。當時重慶法院也是做出了這樣的判決,很多人不服,不愿意執行,覺得不公平,因為肯定只有一個人扔下了這個煙灰缸,憑什么要這么多人都要承擔責任?但是法律就是為了保護弱勢的受害人。
共同危險行為跟這個案件相似,但不一樣。最典型的是上海的一個案件。三個小孩在15層樓上每人拿一個瓶子同時往下扔,其中一個瓶子打到了樓下的小孩。究竟是誰的瓶子打的,查不清楚。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我們沒有明文規定,只是按照法理處理。侵權法編對這種情況做出了明文規定,要由三個小孩的家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要免除行為人的責任,只證明不是自己的行為所致不行,必須證明是究竟是誰的行為造成的,才可以免責。這也說明,民法典草案的侵權法可操作性更強了,對人的權利的保護也有了很大進步。
第三部分,時效制度和期間的變化
楊立新:原來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當時的目的是希望督促民事主體盡早行使自己的權利。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法律就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了。可是這樣的結果卻帶來很多問題。比如企業借了銀行的錢,拖過兩年,銀行沒有主張權利,國家就不再強制保護了,使銀行的錢無法依法收回。當然,如果過了兩年,你以誠信的態度履行債務,是應當的,還給人家了也不能再取回了。可是訴訟時效期間太短,就給債務人賴賬提供了便利。民法典草案將訴訟時效增長至三年,就加強了對債權人保護。對發展經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是有利的。
草案在規定訴訟時效的同時,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制度,對動產的取得時效是兩年,不動產是五年。比如我撿到一樣東西,盡管我登了啟事、發了聲明,但沒人認領,動產過了兩年,我就取得了它的所有權。規定取得時效,是為了盡快確定權利,避免財產長期處于權利不確定的狀態。過去只有消滅時效,沒有規定取得時效,這就有問題了。我的財產脫離占有,超過了訴訟時效其間,無法再主張法院保護,但是,沒有取得時效制度,其他占有這個財產的人也無法取得財產的所有權,那在這個財產上就沒有所有權了?,F在的取得時效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第四部分,關于物權法的基本內容
鼓勵創造財富,是物權法最基本的精神。民法典的物權法鼓勵財富進取心,鼓勵人們創造財富。這樣的精神通過什么來實現呢?一個是確定財產的歸屬,也就是物權法的所有權問題。法律明確,你創造的財富是你的,他創造的財富是他的,所有權界限極為清楚。再一個就是鼓勵財產的利用,鼓勵人們利用自己的財產創造更多的價值和財富,這就是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你的財產去賺更多的錢,創造的新的財富還是你的,這就是對財產的積極經營的思想,不像過去的土財主,只講歸屬,不講利用。物權法既要講歸屬又要講利用,整個社會才能不斷發展起來。過去我們常說“大河有水小河滿”。其實反過來說更對,那就是“小河有水大河滿”,每個“小河”都有錢了,這個社會就富了,國家就富了。物權法的基本的理念,就是鼓勵每個人利用現有財產去創造新的價值,讓每一個人都富起來。
擔保物權原來在擔保法里,現在把物權擔保歸到物權法里。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歸入其中,同時還增加了讓與擔保,也就是按揭。這些與老百姓的生活、企業的經營關系密切。拿按揭做例子,老百姓可以通過按揭很快住上房子,企業可以通過按揭很快把房子賣出,加快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速度。
還有典權,這是我國古老的制度,我們在50年代曾經存在過,但是在80年代的時候,基本上就都消滅了。因為典權主要針對不動產的利用,長期以來,我國的老百姓沒有不動產,典權有什么用呢?現在,起碼都有了自己的房子。如果一個時期住不著,就可以典給別人住,發揮物的使用價值。所以民法典草案還是規定了典權,這就給老百姓利用自己的財產創造財富又增加了一個選擇的機會。物權法的確立對整個社會的財富創造、分配、利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一般的老百姓有用,對企業家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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