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點解讀
法律分析:亮點: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隨著我國社會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城鎮人口日趨密集,城鎮建設面貌日新月異,高樓大廈、居民住宅平地而起、參天林立。然而高層住宅里的一些業主,缺乏自律和公德意識,經常隨手從自家窗戶或陽臺上拋擲廢棄物件,威脅到樓下行人或住戶的合法權益,對社區和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隱患。該法典詳細的規定了高空拋物的相關細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條文解讀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典16條的內容應該如何進行理解?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當代這個社會,民法對于我們來說確實是很熟悉了,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民法,也經常性的適用民法,對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來說,是我國立法的一大立法亮點,很多人都想要充分的了解一下《民法典》16條的內容應該如何進行理解?那么,接下來我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一、《民法典》第16條的內容 1、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解讀: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正常情況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但是《民法典》第十六條之規定,則屬于對民事權利能力的擬制,即規定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因此,首先需要確定本案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十六條適用的情形。上述法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案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受害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民法典》第16條的內容的理解 1、【理解1】以法律的形式對胎兒是否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予以確認。 《民法典》作為我國的民法典,從法律位階的角度上看,屬于法律層面,其法律效力最高。以法律的形式將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予以確定,體現出法律的權威性。 2、【理解2】“視為”一詞表明胎兒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能力。 視為在常用語中的解釋是將一個事物看作是另一個事物。這也就意味著,在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上,法律是否定的,只是在特定條件下,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將沒有出生的胎兒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個體。 3、【理解3】重點是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從法律條文本身看,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行為都是讓胎兒純獲利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胎兒在作為純獲利的受益對象時,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當新形式的純獲利行為出現時,根據這一條做出擴大解釋,最終胎兒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 4、【理解4】強調胎兒必須是“活的”。 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消于死亡,也就是說,民事權利能力的存續時間是人自生到死的時間,所以,“活著”是民事權利能力存在的前提,如果連“活著”這個條件都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根本就不存在。這一點不僅適用于胎兒,還適用于一般自然人。 這個條款涉及到胎兒的民事權利,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是,胎兒的民事權利只有在接受贈與以及繼承遺產方面是存在的,其他方面我國的法律暫時還是沒有規定的。最后,還是想要提醒大家的是,考慮問題需要嚴格的依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是底線。
相關推薦:
最新行政復議法全文(我想要行政復議法全文 謝謝~)
什么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什么有哪些內容)
保密協議范本是怎樣的(保密協議書)
自然借款利息怎么規定(個人借款利息規定有哪些情況)
常見借款合同防范有哪些(借款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