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意義和老百姓的關系
法律分析:主要在于保護公民的民事權利,是保障人民私權的基本法。這部法律涵蓋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家庭婚姻、鄰里糾紛等,都能從中找到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怎樣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
人身權利是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也是本次民法典編纂要予以承認和保護的重點。此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在傳統民法基礎上,在人身權利的承認和保護的力度上,有顯著的加強。其要點如下:
第一,在民法的定義中強調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此前的民法學說,在定義民法時采用的表達格式,是民法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本次民法典編纂改變此表達格式,定義民法為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把人身關系放置在財產關系之前。這樣定義,并不是說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就不重要,而是要突出我國立法者對人身權利加以特別的重視。
第二,民法典草案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將其作為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筆者以為這是本次民法典編纂最大的亮點之一。它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通過民法規定下來,當作民法的基本權利,這在全世界還是第一次,其意義十分重大。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首先是憲法規定的權利,相比較而言,民法上所說的人格權,不像憲法上的人格權那樣抽象,因為民法上的自然人都是具體的,但恰恰就是這種具體主體的特征,把憲法上那種抽象的一般人格權保護落實到具體的自然人身上。這個規定之所以意義重大,是因為它和憲法是對接的,它既體現了憲法關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人文主義思想,又借助于民法的技術手段來實現人格權保護。
第三,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權獨立成編。這種安排是落實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更加具體地闡明了人格權的內容,突出了人格權的立法價值和現實意義,提升了本次民法立法的思想品位。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用了40多個條文,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重要權利,說明立法者充分回應了大眾對這些權利保護的關切,其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都非常顯著。
民法典草案關于人格權的規定,在法典編纂完成并實施生效之后,肯定將對我國自然人權利的保護提供強大的法律支持,對此我們滿懷信心。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列舉了一些具體的人格權類型,對這種以列舉的方式來規定人格權的方法,一些法學家作出了不同的解釋。在筆者看來,從侵權與保護的角度來看,一些被類型化的人格權,其實本來就不必要清晰地予以類型化,在一些類型之間也沒有必要清晰區分開。比如,生命權和健康權就是無法徹底區分的,不能說侵害了生命權就沒有侵害健康權。因此,不論是在司法實踐上還是在法學上,試圖把這些權利類型作出清晰明確的區分意義不大。法官注意力的重點,應當是侵權行為、侵害結果、侵害行為與侵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要素。
第四,民法典草案通過婚姻家庭編中人身關系的規定,凸顯贍養權、撫養權和扶養權這些重大的人身權,落實善良家風和家庭道德規范,為每一個人的家庭幸福建立權利保障。民法上的人身權利,除了人格權還有身份權。民法上的身份權,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而這里的身份并不包括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專業技能職稱等身份,而僅僅只是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身份,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因為這些身份,民事主體之間就產生了贍養權、撫養權和扶養權。法律規定這些權利,為保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幸福,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第五,民法典草案關于人身權利的保護,依據科學法理,將其范圍擴展到胎兒和遺體。一般情況下,胎兒沒有出生,就不是民事主體,當然無法享有民事權利。但是,有些情況下胎兒在母體中時也會受到侵害。比如,孕婦遭遇車禍、被醫院誤診或者吃錯藥導致胎兒在某些方面受到損害,而這些損害結果等到嬰兒出生以后甚至成長數年之后才被發現。有些可能對母體沒有影響的損害,只能在孩子出生多年之后才會顯示出來。所以,如果要求以母親名義起訴加害人,并不合適。此次民法典草案創設“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另外,民法典草案也為自然人亡故之后的侵權保護建立了明確的制度。這些規定完善了人身權利保護,彌補了相關的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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