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傷了人,對方索賠3萬元。
上個月我養的狗趁我不注意溜了出去咬傷了一個兩歲多的小女孩,咬傷了面部和頭部縫了十余針,有監控顯示當時小女孩尾隨狗狗走出監控范圍后被咬的,事發之前小孩的母親也看見了狗狗在旁邊,這樣的話是不是小孩母親也有沒監護好自己孩子的責任?現階段小孩健康狀況沒問題醫藥費我已付也一直積極配合對方,而對方以后期面部修復費為由要求我再賠付三萬元來了結此事,大家覺得這樣合理嗎?這件事情上可以先行協商,查看對方提供的醫療費用清單。飼養的動物造成別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國家動物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條表明,如果受害人故意,則免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如果是重大過失則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如對馴養動物投喂行為造成損害,則受害人就屬于重大過失,如是家養動物則屬于一般過失。1、“違反管理規定”不意味著就要承擔民事責任,而“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才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2、依照最高法院書籍的意見本條主要是針對動物進入公共場所而言。3、如果已經盡到“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還是造成他人損害,到底是否承擔責任。依照動物傷人的無過錯原則,似乎還要承擔責任。但是依照民法解釋學反對解釋規則,應當不負責任。楊立新教授贊同后一種意見,本人持反對意見,因為如果動物傷人,就可以推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4、本條是否適用過失相抵,很多人有疑慮,本人認為,應當可以套用上一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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