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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解讀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七大進步(人死了債務需要妻子和孩子還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18 05:40:14

民法典看點全解讀

1、物權編:明確居住權,破解業主維權與維修難題

草案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云代表對此表示,這一制度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有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涉及房屋的債務追溯、銀行拍賣等時,居住權的確立也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

2、人格權編:

加強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關注性騷擾與基因科研,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代表委員普遍認為,這是民法典立法的重大創新,有助于強化對人格尊嚴的全面保護。草案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3、婚姻家庭編:

設立離婚冷靜期,明確夫妻共同債務,這項制度適用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適用訴訟離婚的情況。

草案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 繼承編:擴大遺贈扶養協議范圍,增加新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新的遺囑形式讓立遺囑人的表達方式盡可能不受客觀條件限制,也是社會民事活動更具活力的體現。

此外,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草案還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更好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

5、侵權責任編:破解高空拋物墜物難題,防止“自助行為”被濫用

在強化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草案侵權責任編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社會生活提供行為規范。

針對高空拋物墜物,草案多管齊下: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與你有關!七大看點解析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繼承編對原有繼承法的改變

      《民法典》已正式通過,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中國首部民法典第六編,對現有的繼承法作了大量修改!最大的亮點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完善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不再優先,只要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是真實的,是他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又在外觀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遺囑去處分其遺產。      《民法典》繼承編對現有《繼承法》的改變具體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對遺產范圍的界定做了規定。過去主要采取列舉式,這次采取概括式。列舉式需要一項一項去定性什么樣的財產是遺產,概括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都是遺產,這樣就容易判斷究竟什么是遺產。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是完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繼承編草案把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也作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三是在擴大法定繼承人方面有一定進展。民法典繼承編草案規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應當繼承的遺產。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四是在遺囑形式方面有很大變化。對于打印遺囑,認為是有效的遺囑方式。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是當一個人立有數份遺囑時,如果這些遺囑內容相互沖突,最后以哪個遺囑為準?原來繼承法雖然也有規定,按照最后一份遺囑為準,但又有特別的規定,即:公證遺囑不能撤銷,其他遺囑只能用公證遺囑來撤銷來改變。會存在一個人原來立了公證遺囑,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遺囑,且公證遺囑又來不及做,他就沒辦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處分遺產。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把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徹底刪除,就解決了這一問題。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六是在民法典首次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過去繼承法對于遺產管理人制度沒有很好地規定,僅僅是規定誰占有遺產,誰就是遺產管理人。這次用五個條文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包括遺產管理人的選任、遺產管理人的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范圍,以及遺產管理人沒有盡職盡責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七是民法典繼承編規定轉繼承。過去現實生活中也有轉繼承,但因為繼承法沒有寫入轉繼承,致使現實生活中的轉繼承沒有法律依據,這次把轉繼承寫入,這一問題就解決了。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附:《民法典》第六編 繼承全文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六編 繼 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繼承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繼承權受國家保護】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 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的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遺產的保管】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

2020民法典普法講座新聞稿范文5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 百科 全書”。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關于2020民法典普法講座新聞稿 范文 5篇,希望你喜歡。

2020民法典普法講座新聞稿范文篇一

作為新時代的法典,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得以實現。例如,民法典規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民法典的到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讓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更加有序,讓社會更加和諧。

作為一部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法律,民法典的實施,在我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他先后經過4次修改,歷時五年,終于頒布實施,實現了幾代人的夙愿。他的出臺緊扣時代脈搏,回應時代需求,它標志著我國私權治理體系的雛形基本形成,我國對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我們相信,作為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標志之一,民法典必將成為新時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隨著經濟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經濟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關系不斷變化,民法典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就要求我們全體黨員應順應時代潮流,以更高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要堅持問題導向,適應技術發展進步新需要,在新的實踐基礎上推動民法典不斷完善和發展。

2020民法典普法講座新聞稿范文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這是因為該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民法典》實施后,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被替代。

1、民法是對人們真實生活中行為的規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

民法即私法,是關于個人或私人的法。如隱私權和信息權,民法就是關于平等的民事主體公民或法人等的財產和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

從市場經濟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為核心的私權經濟,這個特點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市場經濟的基本主體是私人(指有獨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體),其發展動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標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說民法又是權利法和平等法。即對任何一個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都要平等地保護。

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2、民法通過強調人性,追求真、善、美,實現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

如被稱為“帝王規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它要求民事活動要以依此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否則,就在承擔民事責任。

英國著名法學家梅因曾說:“一個民族,如果民法規范健全,說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如果刑法健全,說明它的社會文明程度低。”《民法典》的出臺,表明了我國社會將進入一個文明進步的新時代。

3、《民法典》內容決定了民事權利和義務以及民事行為和責任問題,需要與民法意識、民法觀念的培育和普及有關。

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繼承和收養問題,涉及的財產方面的物權以及債權方面的合同問題以及侵權責任問題,都是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四要素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要求人們不僅要有權利意識,還要有義務意識;不僅要有行為的合法性意識,還要有責任意識。如果一個人沒有民法觀念,那么,他的人格觀念、權利觀念、利益觀念、自由觀念以及責任觀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個政府沒有民法觀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難說是一個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識的培養既是全民的自覺行為,也是政府責任。

4、民法典的貫徹實施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的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直接關聯,特別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民法典的實施,會很好地體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國社會已經進入快速發展的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不斷積累,隨著信息化和大數據的時代的到來,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以及司法工作人員,要了解民法典的規范,了解公民權利與義務和責任的要求。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

2020民法典普法講座新聞稿范文篇三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義,它的亮點是什么,這些大家看看新聞就可以心中有數。民法典的亮點在央視新聞的報道中,呈現出來不少亮點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為能力的年齡、延長訴訟時效等等。

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呼應了我國國情的現實需要,通過具體規范,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民法典的頒布,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布,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邁上新臺階。

構建完備的社會財富保護體系,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尊嚴得到充分尊重、民眾智慧得到極大發揮、社會財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和應當具有的歷史價值。他建議,民法典頒布后,普法 教育 要及時跟上,尤其要通過教科書、現代通訊網絡進行普及,普法教育要進機關單位、進學校社區,走進千家萬戶。

2020民法典普法講座新聞稿范文篇四

千呼萬喚,新中國歷史上首個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終于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高票表決通過。民法,是調整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幾乎所有的法律,因此,《民法典》也被大家稱為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人民權利的寶典,每個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每個企業的設立和運營,都離不開它。這次《民法典》的出臺,可以說亮點多多,從第一編的總則編,到第七遍的侵權責任編,都有不少和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新變化。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加強宣傳教育、加大民法典普及力度。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調整規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是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群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實施好民法典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

加強立法工作、推動民法典完善發展。民法典頒布實施,并不意味著一勞永逸解決了民事法治建設的所有問題,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檢驗、探索,還需要不斷配套、補充、細化。有關國家機關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斷 總結 實踐 經驗 ,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推動民法典發展更上一層樓。

加強執法力度、確保民法典落地生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維護民法典權威的有效手段。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2020民法典普法講座新聞稿范文篇五

作為全國兩會的重要內容,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民法典》共七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計1260條。《民法典》正式頒布實施后,我們耳熟能詳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退出現行有效的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權利保護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不僅能統一民事法律規范,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而且可以助力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以“人民至上”絕不動搖,為“人民幸福”保駕護航。

從生活的雞毛蒜皮到人生終身大事,更新服務零距離。從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結婚登記、夫妻債務等,從細節中為人民群眾的“錢袋子”“米袋子”保駕護航,為人民群眾打開幸福之門提供有力保障。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 文化 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從一個人懵懂時為游戲充值,再到初入社會時網貸平臺的“利滾利”,再到見義勇為時不慎造成的損害,再到接到無數垃圾短信的維權,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卻記錄了中國社會發展的歷程,展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完善,體現了中國社會矛盾的轉化過程。在“小明”生活的點滴中,是“一枝一葉總關情”的人民情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成果展現。民法典讓社會更加公平發展,讓群眾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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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關于房產繼承如何處理舊案?

 變化一:財產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當中,遺產范圍使用列舉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而民法典草案則不再進行一一列舉,而是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變化二: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涉及繼承順序以及財產分配的主要是以下這幾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篇就明確了比較大爭議的內容:胎兒的繼承權。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么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

  另外民法典草案還擴大了《繼承法》上述第十一條的規定,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這個具體是怎么樣的情況呢?舉個例子:

  小明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么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現行《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范圍里,不能繼承大伯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

  而民法典草案中侄、甥可代位繼承,小明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變化三: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現行《繼承法》中對喪失繼承權是這樣規定的: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則增加了兩種情況:

  情況1:隱匿遺囑

  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情況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

  繼承編草案還增加了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比如說:王阿姨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對王阿姨很孝順,但兒子則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兒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財產,在家里用打罵、威脅、恐嚇等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寫出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最后都讓他來繼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對繼承權喪失情形的規定,王阿姨的兒子就喪失了繼承權。

  變化四: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還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兒子確實明白了自己的錯誤,并確有悔改表現,而王阿姨又愿意原諒兒子。那么王阿姨的兒子不喪失繼承權。

  變化五: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增加打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后會被法律認可呢?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這有什么變化呢?舉個例子:

  張大爺老兩口共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經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4個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張大爺生命的最后幾年,老兩口是跟小兒子一家度過的,小兒子一家對老兩口的照顧也多過其他子女,于是張大爺兩口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死后財產要給小兒子一半。

  但是在張大爺去世后,這份自書遺囑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則將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刪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

  增加打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對遺囑的認定形式,增加了兩種,認可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對繼承規定的變動內容。實際上,很多人對現行的《繼承法》并不了解,以為父母的財產,獨生子女就能全部繼承。這樣理解真的大錯特錯,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尤其是房產)并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今天小編來給大家一起科普一下。畢竟如果你稍不注意,獨生子女可能都無法完全繼承到父母的房產!

  不這樣做,即使是獨生子女也無法完全繼承父母房產!

  一般而言,繼承過來的房子是最方便的,但是在現實情況下,如果不注意,即使是獨生子女也可能無法完全繼承房子!

  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征收

  根據公告可知:對于房產的無償贈送,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但是有以下情況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和父母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起來很簡單,但是現實情況復雜得多,即使是子女在繼承和接受贈與房屋時,也會有很多情況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怎么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小編特意親自作圖給大家解釋,如果幫助到大家,記得給我點右下角,你懂得)

  父母把房子給你,贈與、繼承和買賣哪個最劃算?

  一般來說,子女從父母那里把房子過戶到自己手里,常見的手段就是贈與、繼承和買賣了。這三種方式都會牽涉到相關稅務,上面也說到,繼承和贈與都是免個稅的,但是并不意味著免除其它稅務,其他稅費并不能免,還是要繳納契稅等那么算下來的話,哪種最省錢呢?

  買賣雙方之間具體需要繳納的稅費清單↓↓↓

  對比這三種方式,無疑繼承的代價最小,最劃算,讓人意外的是,贈與的代價最高!

  父母無償贈與子女住房,子女受贈后又將住房轉讓,怎么交稅?

  現在問題又來了,從父母那里過戶過來的房子,如果想再次出售,那么又要繳納多少稅和費用呢?我們還是用圖來看明白:

  在贈與環節中,上述我們已經闡述明白了,贈送方只需要繳納印花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個稅,受贈方則不需要繳納個稅,而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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