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關于不動產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申請,由法定的登記機關依法將不動產的客觀狀態和不動產上的權利及其變動情況記載于登記機關專門設置的登記簿的事實。我國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二、不動產登記的類型
1、不動產首次登記,主要是指不動產權利的第一次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如實踐中的總登記和初始登記。
2、變更登記,主要針對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動產坐落等發生變化的情形。
3、轉移登記,主要針對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如買賣、繼承、贈與、以不動產作價入股等,這是最為普遍的一種登記類型。
4、注銷登記,適用于不動產權利滅失的情形。
5、更正登記,一般是指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登記簿的錯誤記載事項進行更正的行為。
6、異議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將事實上的權利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所提出的異議申請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的行為。
7、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為變動的的請求權的不動產登記。
8、查封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查封的情況在不動產登記薄上加以記載的行為。
三、不動產登記有什么意義
市場經濟本質是產權經濟,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就是不動產物權的確認和保護制度,明晰不動產物權是市場經濟的前提和基礎。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利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
不動產統一登記有利于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不動產統一登記,將促進不動產登記信息更加完備、準確、可靠,根據準確有效的信息來進行不動產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創造條件。不動產統一登記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
將不動產進行登記,可以避免產權出現沖突,使得不動產權的歸屬明確統一,保護權利人合法的財產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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