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一)擔保物權依擔保合同而設立,比如抵押、質押;,(二)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擔保物權,比如留置。,(一)“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的基本原則;,(二)“登記優先”原則;,(三)“公示要件完備效力均等”原則;,(四)“法定優先”原則。,擔保物權競合擔保物權競合效力的確定在確定擔保物權競合效力問題時,各國一般都有具體的歸責。但根據原理,可以抽象出擔保物權競合效力確定的一些基本原則。,1、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約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約定擔保物權為物權法上的原則。法律直接規定某種擔保物權的產生條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對特定法律的保護。并且因為其構成要件和效力都已為法律明確規定,比起約定擔保物權來更加容易為第三人了解。因此,法定擔保物權一般優先于約定擔保物權。,2、已公示的擔保物權優先于未公示的擔保物權,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未公示的擔保物權無法為第三人所知,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一般法律賦予已公示的擔保物權更高的效力。而且,這也可以從另一方面督促當事人主動及時履行公示手續。,3、善意取得的擔保物權具有較強的對抗效力,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善意第三人和所有人之間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對質物和留置權競合的效力以及在質物、留置物上設定抵押權的效力會產生一定的影響。,4、成立在先的擔保物權一般優先于成立在后的擔保物權,根據權利在先原則,成立在先的物權,有優先于后成立物權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權壓制后成立的物權,后成立的物權若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權,后物權將在先物權實行時被排斥。因此,在競合的多個擔保物權都已滿足公示要件或者都不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時,成立在先的擔保物權一般優先于成立在后的擔保物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 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
一、關于民法典物權編規定的占有保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 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占有人對于他方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為,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 占有保護請求權 ,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占有保護的理由在于,已經成立的事實狀態,不應受私力而為的擾亂,而只能通過合法的方式排除,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例如甲借用乙的車,到期不還構成無權占有,乙即使作為車的物主也不可采取暴力搶奪的方式令甲歸還原物;而對于其他第三方的侵奪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為等,甲當然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行使占有的保護。因此可以看出,占有人無論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賦予的占有保護請求權;而侵害人只要實施了本條所禁止的侵害行為,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不問其是否具有過失,也不問其對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享有權利。
二、占有是不是物權
占有權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財產的權利,即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財產的權利。占有權是所有權最重要的權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權的基礎,也是實現資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前提。在通常情況下,資產一般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權與所有權合一;但在特定條件下,占有權也可與所有權分離,形成為非所有人享有的獨立的權利。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三、物權的幾種取得方式
物權取得,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的物權的取得。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又可分為私法上的行為和事實與公法上的行為和事實。合同、繼承、遺贈、收歸、生產、先占、添附、時效為私法上的行為和事實,又稱民法上的行為和事實。判決、裁決、征收、沒收、罰款、劃撥、征用為公法上的行為和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一、民法典 物權 編第四百六十條的解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條是關于無權占有人應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并且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的規定。關于本條,主要明確了兩層意思:第一,無論是善意占有人還是惡意占有人,對于權利人都負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第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對于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要求權利人返還,而惡意占有人無此項請求權。
二、孳息的歸屬是怎么規定的
孳息不僅可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為非所有人取得。因為收益雖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但是收益權得與所有權相分離,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權時,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權能。也就是說,一旦非所有人有權收取孳息,則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是以占有原物為前提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權。
占有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有權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據的,因而占有人占有標的物是合法的。合法占有依占有人的權利基礎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占有人基于債權,為履行義務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運人等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的占有,占有人雖得占有標的的物,但無權收取標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應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另一種情況是占有人基于物權的占有,例如,承包經營人、質權人、 留置權 人、土地使用人等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占有人占有標的物是其物權的一項權能,不僅有權占有標的物,而且得收取標的物的孳息。
非法占有是沒有權源的占有。未經權利人的同意也無法律直接規定的占有,都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根據占有人的主觀過錯可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惡意占有的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無權占有他人的標的物而仍然占有標的物,主觀上是有過錯的。法律不保護惡意,因而惡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占有標的物的利益,惡意占有人當然也就不能享有所占有的原物的孳息的收取權。對于惡意占有人,所有人不僅得請求返還原物,而且得請求返還孳息,給所有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三、無權占有造成占有物損害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條規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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