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影響著你的11種權利及限定期限
《民法典》為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對部分權利的行使期限進行了限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該民事權利消滅。據統計,《民法典》共有11種權利的行使期限為“一年”。現梳理如下:
民法典01、一方或第三方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一方應在知道后一年內申請撤銷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實施欺詐的一方可能是合約相對方,也可能是利益相關第三方。不論是相對方還是第三方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的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事實后,有權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因欺詐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應當在發現后一年內行使。受欺詐的當事人自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為撤銷前提。02、當事人因受脅迫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 脅迫是指以給當事人或其親人、朋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公司、單位或組織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該當事人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實施脅迫的一方可能是合約相對方,也可能是利益相關第三方。不論是相對方還是第三方實施脅迫行為,受脅迫的當事人在脅迫行為終止后,有權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因受脅迫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應當在脅迫行為終止后一年內行使。受脅迫的當事人自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03、當事人因顯失公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應在知道后一年內申請撤銷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趁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在發現顯失公平事實后,有權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但應當在發現后一年內行使。顯失公平的當事人自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04、財產遺失后應在有關部門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認領,否則歸國家所有 “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其主人。如拾得人不知道遺失物的主人是誰,應當送交公安等政府部門。公安等政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失物招領公告,遺失物的主人應當在一年內認領,否則該遺失物將歸國家所有。遺失物的主人在法定期限內認領的,應支付保管費用。05、占有人發現自己占有的財產被侵占的,應在被侵占一年內要求返還 基于合同等關系對財產產生的占有,占有人有權依照合同等進行使用、收益。占有人占有財產期間,該財產被他人侵占的,占有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在發生侵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該請求權消滅。06、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低價轉讓、高價買入等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應當在知道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放棄債權; (2)放棄債權擔保; (3)無償轉讓財產; (4)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5)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6)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 (7)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8)其他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 債權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損害債權情形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并且,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07、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沒有約定或法定,有解除權的一方應在知道后一年內行使 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以及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發生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滿足條件的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08、贈與人發現受贈人有侵害自身權益等行為時,應在知道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贈與是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他人,在財產送出前當事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在財產送出后,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贈人上述行為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09、受脅迫結婚的一方,應在脅迫情形終止后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 被別人脅迫結婚的,受到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應當在脅迫情形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受到脅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脅迫結婚的材料。10、被非法拘禁的一方,應在恢復自由后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11、結婚一方沒有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應在知道后一年內請求撤銷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前述重大疾病是一般指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民法典》行使期限為“一年”的權利一覽: 1、 權利名稱:受欺詐方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消滅。 備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2、 權利名稱:受脅迫方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消滅。 備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3、 權利名稱:顯失公平受損害方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消滅。 備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4、 權利名稱:遺失物的認領 具體內容: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備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 5、 權利名稱:占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 具體內容: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備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 6、 權利名稱:債權人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備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7、 權利名稱:合同解除權 具體內容: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備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8、贈與人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備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9、 權利名稱:受脅迫結婚一方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一年內提出。 備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10、 權利名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 具體內容: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備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11、 權利名稱:隱瞞重大疾病時另一方請求撤銷婚姻 具體內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備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解讀: 我國《民法典》對部分權利的行使期限規定為“一年”,一方面是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自身權利,另一方面也是防止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上述權利,該權利將消滅,該種期限法律上稱為“除斥期間”。 《民法典》除對上述11種權利的行使期限規定為一年外,還規定了其他的權利行使期限,如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大家在發現自己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行使。
什么債權轉讓時風險會比較大
法律分析:以下債權轉讓風險會比較大:
一、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債權
由于訴訟時效完成只喪失勝訴權,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合同債務,這種履行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雖然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二、因可撤銷行為所發生的合同債權
對于可撤銷的合同,這類合同效力在撤銷權期間屆滿前處于可撤銷狀態。如果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合同自然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協議也因失去了其轉讓的對象而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銷權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銷權而放棄撤銷權,該債權還是存在實現可能的。
三、權利大小不確定的合同權利
這種合同權利雖然合同債權在轉讓時尚未確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確立的合同權利,因而不影響其價值的存在,當然可以轉讓。
四、作為權利質押標的合同權利
因為如果被擔保的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被質押的債權即可從中解脫出來,成為完全債權,所以被設定質押的債權的讓與,就如同被設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一樣,要由受讓人承受一定風險。當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讓與已經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最為根本的原因在于設定質押并未轉移合同的權利,合同債權人對設定質押的合同權利仍有一定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誰負擔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轉讓債權給第三人,轉讓債權需要簽訂轉讓合同,并且要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情,那么民法典的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有怎樣的規定?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的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有哪些規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條 【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二、債權轉讓后由誰通知債務人
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轉讓債權,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債務人不能再向其行使抗辯權,因此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很有必要。因為基于原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是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債權轉讓只有原債權人本人通知債務人方可法律效力。
當大家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時,除了了解該債權產生的欠款是否能夠在日后清償,也應當注意債權人是否已經向債務人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否則因為未發出通知書受讓人的財產可能會遭受損失。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債權人要通知債務人,而因債權轉讓而增加履行費用的,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承擔。即由轉讓債權的債權人承擔增加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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