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典擔保內容是怎么規定的?
新的《民法典擔保內容的規定是: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應當承擔約定的連帶債務義務,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雙方協商認定的有關合同和條款的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新的《民法典擔保內容是怎么規定的? 新的《民法典》擔保內容的規定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二、《民法典》中擔保權的設立條件是什么?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對于擔保的相關情況,在法律上是比較常見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雙方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協商建立擔保合同,如果涉及到擔保的矛盾和糾紛,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進行處理的。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
一、效力上的從屬性(第2條)《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強化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明確當事人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唯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除外。此處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根據《九民紀要》第54條的觀點,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關于擔保獨立性的約定,雖因違反擔保效力上的從屬性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第二,《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九條明確,擔保合同無效,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擔保人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在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反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擔保合同無效的影響。
二、范圍上的從屬性(第3條)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超出主債務范圍,是擔保合同從屬性的體現。《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超出主債務范圍(包括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的,擔保人可以主張僅在主債務范圍內承擔責任;擔保人實際承擔的責任超出主債務范圍,擔保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不當得利返還)。
三、成立上的從屬性(第4條)擔保物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是擔保物權從屬性的體現。擔保物權委托“代持”的情形下,名義擔保物權人與實際債權人分離,導致被“代持”的擔保物權外觀上缺乏債權基礎?!睹穹ǖ鋼V贫人痉ń忉尅访鞔_此類商業模式應當受到必要保護,即擔保人知道擔保物權委托“代持”事實的情形下,債權人或其受托人(即名義擔保物權人)均有權主張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一條
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范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對銀行信貸業務的影響
(一)是一次梳理調整契機。以往的《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專項法來說比較分散,《民法典》是一部集成法,對銀行機構來說,是一次大總結、大歸納的良好時機,可結合這部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進行梳理總結行內的信貸規章制度、合同文本、非格式文本等。(二)是一次重溫架構契機。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因規模小、法律體系不完善等歷史和客觀原因,未能形成一套結合自身發展的法律架構體系,對《民法典》的出臺,可以結合以往零散的法律合規條款,進行一次重溫回顧,建立起組織架構更為系統化、層次化、條理化的農金信貸合規大平臺、大數據庫。(三)是一次補缺規范契機。自《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實施以來,各上級部門在各階段對銀行業有著不同的要求和規定,合同文本條款的描述、規章制度的制定能否符合監管部門、人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最新的相關規定,需要持續不斷地修訂和調整,本次《民法典》的出臺,除了結合法典自身的條款變化外,要結合當前政策的各項規定進行補缺修訂,逐步規范,實現信貸合規持久化、動態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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