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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篇》新舊條文對照解讀(民法總則143條對應民法典多少條)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18 13:30:52

侵權責任法考點解讀(一)

考點一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重點條文】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相關法條】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意見》

  156.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意思分解】

  以上《侵權責任法》的6個條文是關于侵權責任的免責(包括免除與減輕)事由的規定,與以往法律規定相比沒有變化。但由于屬于總則性的抽象概括規定,如何與《侵權責任法》的分則條文結合適用,是一大難點。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規定,但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民法理論將免責事由分為兩大類:一是正當理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同意5種。二是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意外事件4種。由于以上6個條文僅僅規定了法定的6種事由,所以下文只講這6種事由。

  一、過失相抵(受害人的過失)

  關于過失相抵的免責效果,新舊法變化很大。

  過失相抵,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法院可依其職權,依一定的標準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依《侵權責任法》第26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的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適用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肯定過失相抵不僅適用于過錯責任領域,也適用于無過錯責任領域。只不過,在無過錯責任領域內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中方可適用過失相抵。比如,按照上述《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只有在受害人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可以減輕責任。這一規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飼養動物侵權中只有一般過失的,并不減輕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飼養動物侵權這一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不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則。如果更方便地理解這一規則的話,可以用以下三句話來說明:

  1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免除責任;

  2 由于受害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減輕責任;

  3 由于受害人的一般過失造成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全責。

  這一原理適用于所有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場合。

  還有,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定,在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適用過失相抵,即不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二)適用效力

  依通說其效力有二:

  1 加害人可以據此主張減輕或免除相應的民事責任;

  2 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減免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據此,過失相抵就加害人的主張而言雖為一種抗辯,但法院又可依職權主動適用,故又不止于抗辯,而為賠償請求權全部或部分之消滅的理由。

  二、受害人的故意

  關于受害人的故意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這一規定的含義有二:

  1.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一旦適用所導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責任。

  2.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適用了一般侵權(過錯責任)的場合,也適用于采用相對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場合,但不適用于采用絕對無過錯歸責的法定特殊侵權場合。比如前述的如《侵權責任法》第69條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該法第80條規定的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侵權的場合,即使受害人有故意的,也不導致加害人的免責。

  三、第三人的原因

  關于第三人的原因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有很大變化。

  第三人的原因,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而無論第三人是否具有過錯。其特征有: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具體而言:

  1 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如果被告無過錯而第三人有過錯,或被告只有輕微過失而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就應由第三人單獨或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則只能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 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即事前無通謀的數人侵權行為,被告與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對原告的損害,但只是一種偶然結合的相互作用,雙方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法定的特殊情形。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只要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無論該第三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86條第2款的規定。

  四、不可抗力

  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現象,一般認為不包括戰爭。如我國《海洋保護環境法》第92條就將戰爭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列。

  2.不可抗力所引發的免責效果是加害人的完全免責。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既適用于采用無過錯的特殊侵權責任,也適用于采用過錯責任的一般侵權責任情形。但在特別法或者特別規定的某一情形下,對于不可抗力免責效力有特別規定的,適用之,也即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比如在前述《侵權責任法》第80條規定的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侵權的,不可抗力即不作為免責事由。

  五、正當防衛

  關于正當防衛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一)概念

  正當防衛的成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 防衛的目的是保護自己、他人或者社會的合法權益;

  2 以不法侵害存在為前提;

  3 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且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先發制人或者事后報復;

  4 必須針對侵害者本人;

  5 具有必要性且不超過必要限度。

  (二)免責效果

  1 在必要限度內的,完全免責;

  2 超過必要限度的,也即防衛過當的,就其不必要的損害承擔適當責任。

  六、緊急避險

  關于緊急避險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依《侵權責任法》第31條、《民法通則》第129條及《民法通則意見》第156條的規定,緊急避險的免責情形包括:

  1 險情由人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人承擔責任。

  2 險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原則上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3 上述兩種情形下,若行為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小測試】

  1.甲路過小崗村,丙唆使丁家的狗咬甲、狗追咬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狗咬中戊的大腿后作罷。戊的受傷由誰負責?

  A。丙B。丁C。丙和丁共同負責D。戊自己

  【答案】A

  2.春運期間,甲沒有買車票,乘亂時擠上了長途汽車。下車時,售票員乙查票時發現甲未買車票,讓其補票。甲拒付,乙遂不讓其下車,并將甲帶到總站。則乙的行為如何定性?

  A 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 是行使不安抗辯權

  C 是自助行為

  D 是侵權行為

  【答案】C

  3.甲在自行車道上行走,不慎踩到冰上滑倒,其后騎電動自行車的乙(正常速度行駛)未預料到甲會摔倒,雖緊急剎車,但仍將甲撞傷。對于這部分損害賠償費用的承擔問題,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 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B 由乙自行承擔

  C 由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D 由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答案】C

  4.乙在街上閑逛,經過甲家門口見到他家的大黃狗趴在門口睡覺,就在路邊撿起個樹枝向大黃狗桶去,大黃狗猛然竄起向乙撲去,將乙咬傷,對于這部分損害賠償費用的承擔問題,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 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B 由乙自行承擔

  C 由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D 由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答案】B

  5.甲家失火,消防隊為救火將鄰居家乙的窗戶玻璃砸碎,則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消防隊可以適當補償甲家的損失

  B 是正當防衛

  C 是緊急避險

  D 是侵權行為

  【答案】A、C

民法典條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無效的規定匯總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無效的規定匯總【前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為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保駕護航20余年的《合同法》正式廢止,今后關于合同方面的規定都由民法典繼續護駕。關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談生意、做買賣簽訂合同時都希望自己所簽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不能生效,不僅無法實現雙方的交易目的,還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作為市場經濟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發揮保障交易安全促進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因此有必要單獨研究一下什么樣的合同才是無效的,只有知道無效的合同情形、種類,才能避免自己所簽合同無效。      《民法典》實施后,關于合同無效方面的規定,與以前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偨Y梳理如下,僅供學習參考之用:一、《民法典》合同無效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因此,《民法典》實施后,《合同法》和《民法總則》失效?!逗贤ā?2條,合同無效的情形不再適用。《民法典》總則編是對《民法總則》的繼承,《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規定與《民法總則》同?!睹穹ǖ洹泛贤帉贤Я緵]有規定。 二、《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在民法典實施后有很大改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5種情形,即:(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述第1項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為合同無效情形,而是合同可撤銷情形;第2項情形,體現在《民法典》第154條,表述上略有調整;第3項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為合同無效情形;第4、5項情形,體現在《民法典》第153條,但表述上作了調整。三、《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未統一列舉合同無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條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規定”,也就是按照總則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來認定。按照總則第六章的規定,合同無效情形有5種,以下分述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4條)      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導致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行為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沒有例外。2.通謀虛偽表示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典型表現是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陰陽合同”。股權轉讓雙方出于逃稅等原因考慮,簽訂了價格不同的兩份股權轉讓合同。提交工商局做變更登記的合同屬于“陽合同”,價格較低;雙方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補充協議、抽屜協議),俗稱“陰合同”。此種情形下,因為“陽合同”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因而無效;隱藏的“陰合同”才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思,因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種虛偽表示行為是實踐中常見的名實不符的合同,比如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與合同法52條第5項的不同之處在于,《民法典》上述條文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和管理性兩種,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F實中很多規章、規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強制性規定,但不能僅依此就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位階不夠”。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學理上簡稱“背俗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包二奶、賭債、請托等,法律給予其否定性評價,認定行為無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數人公共利益的,也屬于公共秩序范疇。      現實中一些行為違反了規章所列強制性規定,雖然不能依據違反強制性規定認定行為無效,但若該等強制性規定實則體現了和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比如代持證券發行人股權、代持金融機構股權,法院通常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代持行為無效。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相比,《民法典》上述規定不再區分利益受損的主體類型(國家、集體、第三人),而是統一規定為“他人”。      因為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一體受法律保護,只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即應受法律否定,沒有必要再畫蛇添足區分不同類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常見的如甲、乙為公司股東,乙、丙惡意串通,偽造股權轉讓合同,由乙偽造甲之簽名,將股權轉讓給丙,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和相對人之間必須具有意思聯絡、共同惡意,方構成惡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損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惡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雖然知情但并無主觀惡意的,不構成惡意串通。比如,甲先將房屋賣給乙,簽了合同但尚未過戶,后又將房屋高價賣給丙,并完成過戶;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賣行為,但丙出高價買房主觀上并無不妥,不構成惡意串通。四、除了《民法典》總則篇規定的無效行為,還有從合同或者特殊條款、特殊合同無效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一千零七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五、現行有效司法解釋、法律關于合同無效的具體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條 未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簽訂合同將礦產資源交由他人勘查開采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僅收取租金、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三條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三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修正)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      (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      第八條對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      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如以該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兌付存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訴出質人。      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起訴的,

通則到總則 有何新看點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標志著民法典總則編的形成。
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如今的民法總則,一字之變,背后卻是立法理念、精神的變化和制度的創新發展。民法總則有哪些新亮點?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蘇澤林、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
① 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法律條文】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專家解讀】蘇澤林:民法總則通篇體現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時代命題和現實需求。不僅有宣示性的規定,還有具體的規定,例如,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違反道德的內容,那么這一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② “綠色”成基本原則
【法律條文】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專家解讀】呂忠梅: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后日益面臨的重大課題,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大創新,具有鮮明的21世紀的時代特征。其實,在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就有“恢復原狀”這一項,也就是說,可以要求破壞環境的人以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綠色原則的具體體現。
③ 保護從搖籃到墳墓
【法律條文】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王軼:民法對人的關懷不僅是從搖籃到墳墓,貫穿人的一生,還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從出生前還是胎兒時,其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利益就受民法總則的保護。比如,在分割遺腹子父親的遺產時,應該為遺腹子留有份額。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仍會受保護?,F實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時有發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反映強烈,因此民法總則特別規定,這種侵害行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④ 8歲就能獨立買東西
【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專家解讀】王軼: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兒童的認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則制定時,有了顯著提高,獨立意識更強。為了尊重兒童的獨立意愿,讓他(她)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同時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獲得不附義務的贈與,也可以從事買作業本、交學費、借書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 監護人可遺囑指定
【法律條文】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專家解讀】蘇澤林:“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⑥ 村委會也是特別法人
【法律條文】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專家解讀】呂忠梅: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與民法通則有顯著不同。其中“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在我國,政府機關、村委會、居委會對外簽合同的情況很多,如果不賦予它們法人地位,對它們參與民事活動是十分不利的,對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帶來很大不確定性。因此,通過“特別法人”的制度設計,賦予這些組織法人地位,有助于它們依法參與民事活動,獨立承擔責任。
⑦ 個人信息禁止非法買賣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專家解讀】王軼: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個人信息泄露導致的網絡電信詐騙頻發,應該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強調了個人信息的取得必須依法,安全必須確保,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制度安排,回應了社會問題,是民事立法的一個進步。
⑧ 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家解讀】蘇澤林:年輕人玩網絡游戲時,會產生網絡虛擬財產,它們在網絡空間中是有“價值”的,有的還能“交易”,變為現實生活中的財產。
對這些財產要不要保護,過去,有較大爭議,但隨著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其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民法總則保持了開放性,明確法律對這些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做,為將來的立法留足了空間,也為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⑨ “好人法”保護見義勇為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王軼:這兩條被稱為“好人法”,直面當前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因誠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見義勇為、不敢做好人困擾著人們。這兩條規定,打消了人們的顧慮,一方面,做好事受損失,可以從受益人處得到補償;另一方面,做好事時造成受助人損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梢怨膭罡嗳俗龊檬?。
⑩ 訴訟時效延長到3年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專家解讀】呂忠梅:民法總則將一般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有利于權利保護?,F實中,因錯過訴訟時效導致討債難的情況較多,給不誠信的人留下了空間,延長訴訟時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錯過訴訟時效而失去勝訴機會的情況發生。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有利于他們維權和健康成長。
(資料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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