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當事人不能利用合同來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對第三方造成了權益侵犯的,是需要追究有關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的。
法律分析: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當事人不能利用合同來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對第三方造成了權益侵犯的,是需要追究有關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民法典》對于第三人的規定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
一、法律中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 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如何解釋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中的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中,第一人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侵權者,和雖然獲得商業秘密但違反保密約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違約者,他們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是違法行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與惡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當第二人違法獲取商業秘密或違約泄露商業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且也沒有理由會知道第二人違法,從而善意地從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業秘密,甚至加以使用。
由于第三人在受讓商業秘密時并不知道其前手對該商業秘密存在權利瑕疵,主觀上無過錯,本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善意本身在時間上是個游移不定,有待明確的概念。盡管第三人在取得商業秘密時是出于善意,但他難以永遠保持這種善意狀態,因為一旦他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被商業秘密權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當獲取行為,其善意狀態將不復存在。鑒于善意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為公平保證交易各方,法律在賦予第三人善意抗辯權同時,必須對其善意進行時間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確定善意的準確時間。
確定第三人之善意的時間標準有兩種,第一,即時性標準,即以第三人取得商業秘密時的主觀狀態來確定其是否善意。善意第三人只須在取得商業秘密時是善意即可,在使用中是否為善意則在所不問,即使他以后獲悉了其前手的權利瑕疵,也不影響其善意的成立。第二,持續性標準,即以第三人使用、披露商業秘密時的主觀狀態來確定其善意。他不僅在取得商業秘密時須為善意,而且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亦須始終保持善意,一旦商業秘密權利人將第二人非法竊取或違約披露的事實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終止,因而無權繼續使用、披露該商業秘密,否則將轉化為惡意第三人而承擔侵權責任。大多數國家采用持續性善意標準。
善意第三人是指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中,第一人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侵權者。善意第三人的確立標準有兩個,即持續性標準和即時性標準。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約定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指一般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實際情況,已經辦理登記的權利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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