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未成年人保護法
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有關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相關法律條文主要有第26條、27條、35條和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監護權一般到子女十八周歲結束。一般情況下,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后或者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不需要監護人的監護。,《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中有關未成年犯罪的規定
未成年人作為民族的未來、祖國的希望,更是刑法的保護對象,可是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給國家和他人造成嚴重不可逆的傷害,嚴重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甚至利用法律漏洞進行肆無忌憚的犯罪活動,那就需要對其進行懲罰。下面由我為大家總結《刑法》中有關未成年犯罪的規定。一、《民法典》中有關未成年犯罪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沒有關于未成年犯罪的規定,主要規定在《刑法》之中,具體如下: 1、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注意: (1)上述八種犯罪為具體犯罪行為而非具體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2)對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條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2、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的刑種 我國刑罰體系,分為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以下刑種: 1、死刑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對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罪犯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給未成年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使未成年人意識到社會的溫暖,重新對待生活,激發對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發展,對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2、無期徒刑 《刑法》第17條第3款,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無期徒刑沒有幅度,無法從輕處罰,只能適用減輕處罰。 3、剝奪政治權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滿十八周歲,而對于大部分政治權利而言,具備政治權利能力的年齡條件是已滿十八周歲,因此,未成年人還未享有的政治權利就無所謂剝奪問題。 4、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與其父母或監護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無參加工作賺錢的能力,其家庭的財產除個人生活用品外,基本為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所有。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無可執行的財產。 (三)未成年罪犯可適用的刑種 1、管制 管制,是五個主刑中最輕的刑種,根據管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適用管制,有利于使未成年人繼續正常生活學習,感到社會與家庭的溫暖,從而更利于對其的改造。 2、拘役 拘役刑期較短,適用于罪刑較輕但需關押的罪犯,對未成年人適用拘役,是一種相對比較好的選擇。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幅度較大,適用廣。對于有期徒刑,應注意與成年罪犯分開關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蝕。 4、罰金 對于罰金的適用,我個人認為應區別對待,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適用罰金刑。而對于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處于父母照顧,無個人財產,可不適用罰金刑。 (四)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處罰特定的犯罪情形。同時對未成年罪犯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種,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此外,對于未成年罪犯還可適用緩刑,假釋。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刑法》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視情況承擔責任。而且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累犯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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