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3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該條規定了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賠償順序問題,即: 第一個層次,先賠的是交強險,其只考慮有責和無責,并在此基礎上判斷是賠償、墊付先賠后再追償還是不賠;沒有投保交強險的,相關人員應該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二個層次,是作為交強險重要補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它主要是對機動車肇事后逃逸不明的、沒有交強險或超過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外的部分或全部醫療費、喪葬費先進行墊付后再追償。 第三個層次,對于購買了商業保險,尤其是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來講,在交強險賠償之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或者地方法規中關于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條款,結合保險合同約定,再按照相應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不夠賠償的,商業三者險按責任限額賠償之后,剩余的部分進入第四個層次。 第四個層次,對于沒有購買商業三者險的,則是由機動車使用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或者地方法規中關于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條款,確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 第五個層次,在使用人之外,如果還有其他責任人,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道路管理者、設計者、施工者,車輛的生產者、銷售者,雇主、單位,轉讓人、受讓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的人,等等的,法院通常都會對相關人員的責任和使用人的責任一并進行處理,要么承擔連帶責任,要么承擔按份責任,要么承擔補充責任,要么承擔道義方面的補償責任。(一)該條在《侵權責任法》中沒有規定,其淵源主要來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本文中簡稱為《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6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本文中簡稱為《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3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完,若有興趣,敬請期待木林編著的《民法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法條解讀之7:第1213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