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對我國民法的原則做了規定,概括其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自愿等原則,還有一些是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實信用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并不欺不詐;在締約后,守信用并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么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然而,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么嚴謹,也無法限制復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局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系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于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哪些法條體現了民法原則
法律主觀:
在日程生活當中,發生一些民事糾紛,如果不能私下解決是可以通過民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解決。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進步,民法這一法律條文也在不斷地實踐和修改中得到完善,當然國家在制訂民法時應遵循一定的原則。一、民法原則有哪些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3、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4、誠信原則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5、綠色原則這是民法典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二、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1、指導功能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突出表現在它的指導性。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導意義。2、約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對民法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有約束力。3、補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法律規范中處于指導和統帥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具體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三、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準則。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行法上對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范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如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上未能獲得據以作出裁判的依據,這就表明在現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時,法院應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學者在對民法進行解釋、研究時,應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無論何種學說,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是妥當的學說。
民法典條文解讀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典綠色原則
一起學習民法典 5月正值“民法典宣傳月”。為使自然資源系統各級領導干部和相關從業人員在《民法典》學習中突出重點、有的放矢,《中國自然資源報》邀請自然資源部法規司魏莉華司長及業內人士撰文,一起學習《民法典》。 《民法典》中的綠色原則 魏莉華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我國《民法典》作為21世紀的民法典,與國外民法典相比,最大的亮點就是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彰顯了《民法典》的時代特色。 如何理解綠色原則 傳統民法典在征服自然和統治自然觀念的驅使下,其法律制度縱容對物的無限開發與利用。所有權絕對、契約不受干預的自由實際上也是早期民法典漠視自然的反映。同時,傳統民事法律制度注重保護主體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忽視主體的環境性權利;注重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忽視生態價值。隨著環境問題的惡化,人類的生存環境已經面臨污染和破壞的嚴重威脅,對人的主體關懷也擴大到人與自然的關系。吸取我國幾十年來片面追求 GDP 導致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的教訓,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 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必須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生態環境保護已深入到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對很多民事行為的評判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問題。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民法典》總則編創設了綠色原則,并在各分編予以系統貫徹。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的綠色原則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 保護生態環境。”這就是《民法典》綠色原則的規定。 關于“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本條明確了綠色原則的調整范圍和效力屬性。這里的“民事主體”,主要是指《民法典》規定的有獨立從事民事活動資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事活動”是指有環境影響和意義的活動,從環境角度看,包括排放污染、消耗資源、影響生態以及對待動植物等;從民法角度看,則涉及法律行為的設立與生效、物權的界定與行使、合同訂立及履行與解除、人格權益的確認與保護、遺產的分割與分配,以及民事責任的成立與承擔等。綠色原則是對民事行為的要求,產生民法效力,影響行為的民法效果。 關于“應當”。“應當”是對民事主體的義務性要求。法律規范中的“應當”既包含“正當”,又包含“必須”。在通常情況下,綠色原則的要求是強制性的,必須滿足該要求,違反其要求的,將給行為人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至于不利后果的具體內容,雖然綠色原則本身并未明確規定,但應當包括法律行為無效或不生效、權利不成立或構成濫用、構成締約過失或履行瑕疵、構成侵權或妨害、請求的法律責任形式被駁回或變更等。同時,綠色原則具有倡導作用,可使正面的環境行為獲得積極的法律效果, 受到傾斜保護。這種正向的環保激勵,正是綠色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急需而以懲戒為主的環境管制難以實現的,也是綠色原則“補充公法”的充分體現。 關于“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里的“有利于”可以理解為“無害于”或“有益于”。在立法過程中,考慮到是否能夠做到節約資源、 保護生態環境受到很多復雜因素的影響, 不宜作為強制性規范, 所以在“應當” 后增加規定“有利于”。在工業文明模式下,幾乎所有的環境行為都具有負面環境效應。這里的“有利于”就是要求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要盡可能地對環境產生較輕的損害程度,盡量做到“無害于”。當然,在實踐層面,是否“無害于”或“有益于”也都是相對而言的,應以社會的通常標準為參照作出具體判斷。 同時,本條還明確了綠色原則的實質內容是“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里的“資源”應當是指自然資源,“節約”主要是指減輕地球生態系統負擔。綠色原則具有環境保護與節約資源的雙重面向。節約資源與環境保護并非彼此獨立、截然分開的并列關系,而是種屬和主從關系,對資源的節約和高效利用是環境保護的重要舉措和固有內容。節約資源是手段,保護環境是目的。對“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應一體認識、同等對待。綠色原則條款實際表達的就是要合理、高效地利用自然資源,預防、減少和治理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民法典》除了在總則編將綠色原則確立為基本原則外,還將綠色原則貫穿始終。 一是將節約資源、保護生態作為物權規則。在物的歸屬方面,《民法典》新增了添附的規定(第三百二十二條),明確了在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等原則確定。這種所有權歸屬方式有利于節約資源、避免物的浪費。在物的利用方面,《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水污染物、噪聲、光輻射等有害物質(第二百九十四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第三百二十六條);業主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第二百八十六條)等。 二是將綠色原則融入合同規范中。例如,在合同履行環節,規定對沒有通用包裝方式的標的物,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第六百一十九條);在合同終止環節,規定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根據交易習慣履行舊物回收等義務(第五百五十八條);在典型合同中,規定標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回收的義務(第六百二十五條);用電人應當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第六百五十五條)等。 三是明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民法典》在《侵權責任法》“環境污染責任”基礎上,新增了生態破壞責任,用七個條文系統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這是綠色發展理念在《民法典》各編最直接、最集中的體現。為增強綠色原則的剛性約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責任形式上增加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使綠色原則具有巨大的強制性和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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