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訂約定金成立要件有什么,怎么規定的?(訂約定金成立要件有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18 19:12:00

什么叫定金?定金在時間上有什么規定?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二、定金的特征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方式。  其擔保性體現在體現在法律對定金罰則的規定上( 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是通過給付行為設定的。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約定。  當事人要么明確約定其給付的金錢為定金,要么約定了定金罰則的實際內容,否則不構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 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的分類  1 、訂約定金  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 、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 、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3.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于給予合同當事人于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3.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3.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5、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系。《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四、定金的性質的確定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后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五、定金的數額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2、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 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六、定金罰則  1、定金罰則具體內容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2、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2.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  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2.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3、《擔保解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定:  3.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七、定金與其他擔保的區別  1、目的不同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確保債權人一方的利益,對債務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擔保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的區別  2.2.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性質不同  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其他幾種擔保都不具有懲罰性。 八、定金與相關問題研究  1、雙方違約時定金罰則的適用  1.1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一個合同關系中,負有對待給付的雙方當事人,都分別違反合同規定,破壞了合同雙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的情形。  1.2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中,如果一方違約屬于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項違約,則僅就前者單方適用定金罰則,對后者可以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違約均屬于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則對二者均適用定金罰則,即一方喪失定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相互抵消后,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1.3實務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應當注意區分雙方違約和抗辯權的適用,防止將成立抗辯權的單方違約誤判成為雙方違約。  2 、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  2.1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  2.2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并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于違約方過于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3 、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應該區分開來。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實際損失,另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適用定金罰則和損害賠償的總值不能大于標的物的價金總和。  4、一方在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如果該定金的性質屬解約定金 ,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不能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但如果屬違約定金、訂約定金或成約定金,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還可以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九、定金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定金與保證金  1.1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  1.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1.3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1.4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于債務額,并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2、定金與預付款  2.1預付款概念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  2.2兩者的區別  2.2.1預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2.2.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后才能要求給付。  2.2.3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2.3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3、定金與違約金  3.1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  3.2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后者為違約責任。 十、定金小結  1、 定金種類:違約定金、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證約定金  2、 定金特征:要式(書面)、要物  3、 定金數額:≤20%  4、 定金罰則:違約(根本違約、不完全履行-比例)、拒絕訂立、解約  5、 定金判斷: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 十一、定金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解釋》  六、關于定金部分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買賣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有以下四點: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且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4、合同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簽訂定金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主觀:

我們都知道在定金支付之后,雙方就需要簽訂定金合同,不過簽訂時就需要注意一些細節,免得以后發生爭議。一、簽訂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項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2、合同簽訂時主體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3、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4、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5、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6、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于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少于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7、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標明“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如果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8、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并且合同中應約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還是沖抵主合同應當支付的款項。9、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執行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0、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應明確約定定金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如沒有關于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致使終止合同的條件不明確,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現狀。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二、定金合同不交錢就不生效嗎已簽訂合同但沒交定金的,合同是否有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1、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以交付定金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的,則定金是否交付對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要根據合同本身的內容來判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以交付定金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3、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以交付定金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者未履行主要部分的,則主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生效,沒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三、立約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1、立約定金也稱訂約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訂立,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在合同訂立前,由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3、未采取書面形式的立約定金合同應當無效。綜上所述,簽訂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審查主合同的效力、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約定明確的交付方式等等

法律客觀:

簽訂定金合同時為減少糾紛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的發生,主要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一)嚴格審查主合同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最好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從合同有效。(二)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如果訂立定金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頭形式,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不能確定定金合同的成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要在交納定金時合同雙方應做出特別的書面約定,特別對違反主合同條款或補充合同條款如何處理定金做出約定。簽訂書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糾紛發生,并且有利于糾紛發生后作為提供區分責任的依據,以有效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三)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合同中對定金的具體數額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定金的數額約定應適宜。若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于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法律明確規定給付定金數額的上限,在上限以內所確定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定金的約定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則超過部分應視為無效。(四)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時間期限。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條款,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由于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以交付為要件,故定金合同應從定金給付方實際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約定交付定金的時間期限可以防止因合同對定金交付期限約定不明確,拖延交付定金,導致糾紛發生。

買賣居間合同訂之約定金

買賣居間合同訂之約定金

隨著二手房交易的發展、活躍,因二手房交易引發的訴訟日益增多,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訂約定金糾紛。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有兩大難點:一是對于“轉定”的認定;二是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筆者擬從訂約定金法律適用的角度談談對此類案件處理的理解。

訂約定金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由于二手房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其交易多由房產中介公司居間促成。

第一、訂約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須以書面形式明確

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買家給付之金錢系定金而非其他。若書寫為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則其性質在一般情況不能認定為定金。若雖然書寫為訂金、意向金,但約定的處理方式符合定金規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以定金之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訂約定金系實踐合同,當事人須在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實際交付定金,訂約定金合同方成立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時間當于本約簽訂之前。實際交付數額少于或多于書面約定之金額的,以實際數額為準。當然,實際交付之金額無論是否與書面約定之金額一致,都應以法律規定的20%為限。

第三、對于“轉定”之認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中介公司為了防止買賣雙方“跳單”,更有不良中介為了牟取高額差價,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不讓買賣雙方互相見面。很多房地產居間合同都是買賣雙方分別而非同時簽署。其定金也是通過中介轉付,而非買賣雙方直接交付。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買方收取一定數量的意向金或誠意金等,待賣方確認買賣條件后將該意向金或誠意金轉交賣方,便視為“轉定”即該意向金或誠意金轉為買賣雙方之間的訂約定金。對于此種“轉定”的行為如何認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

筆者認為,有一前提需要確定,那就是訂約定金是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介不能成為定金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更不能與買賣之一方適用定金罰則。中介向買方收取的只能是意向金或誠意金等,而不能收取定金。即使以定金之名義收取,亦不能當然認定為訂約定金。中介收取之意向金通過當事人的一系列的法律行為將其性質轉化為訂約定金的,只要于法不悖亦無不當,但須符合以下幾點:

1、合同有約定。即買方與中介之代理合同或居間合同中對“轉定”應有明確規定。首先,合同應授予中介可將買方給付之金錢轉付。其次,合同應明確約定轉付后該金錢性質即由意向金變更為訂約定金。

2、實際交付。中介轉交之金錢須實際交付賣方,方可認定“轉定”成立,且應以實際轉付之金額認定訂約定金之金額。

另有案例顯示,中介在賣方簽署定金收據后,又與其簽訂定金保管合同。賣方雖已簽署定金收據,但該金錢實際由中介保管。筆者認為,此種情況與前述克扣定金者有所不同,應當區別對待。因賣方雖未實際收到定金,但仍可依保管合同主張其權利,可視為實際收到,將該保管金認定為訂約定金并無不當。

3、承諾到達。是否中介一旦將意向金轉交賣方,該意向金就直接轉為定金了呢?筆者認為,買方給付中介意向金并約定由中介轉付賣方后意向金轉為定金,此一行為可理解為買方系將訂約定金合同之要約委托送達賣方。賣方受領該意向金之行為即為承諾。但在承諾的生效時間問題上,若其承諾未到達買方則訂約定金并未成立。由于買賣雙方于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前未曾碰面,中介必須承擔該承諾送達之義務,即明確告知買方,賣方已簽收定金之事實。但案例顯示,在賣方簽收定金后鮮有中介公司會行使書面告知之義務,多以電話口頭告知代替,更有甚者,連口頭告知都怠于行使。在此類案件中,若中介公司未盡告知義務,則訂約定金不成立。若中介公司僅以口頭告知,從理論上來說亦當認定承諾到達訂約定金成立。但在訴訟中,主張訂約定金成立一方當事人得承擔舉證責任。現實中,這樣的舉證是非常困難的。

二手房買賣中訂約定金罰則之適用

第一、因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房地產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承擔沒收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之定金罰則

訂約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將來合同之訂立,否則定金罰則發生作用。但在何種情況下該罰則始能適用,立法未能統一,使司法認定陷入困境。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從擔保法的角度,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是拒絕訂立主合同。拒絕訂約包括明示與默認兩種。

2003年3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該規定將訂約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界定為“因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此適用條件與《擔保法》司法解釋相比,比較寬泛,不僅包括有能力訂約而拒絕訂約的情況,還囊括了因一方當事人自身原因或過錯而無法訂約的情況,如銀行因當事人信用等級低而拒絕放貸導致其無法簽訂正式買賣合同,該當事人即應當承擔定金責任,因合同不能訂立的原因完全在于其自身,且該原因本身是可以避免或克服的。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因當事人一方原因”尚有困惑。筆者認為,在相同的條件下,如當事人不能訂約而其他市場主體能訂約的,成立“因當事人一方原因”而應當適用定金罰則;如在相同條件下任何人均不能訂約的,則成立“不可歸責于一方的原因",不適用定金罰則,應當無息返還本金。

第二、帶未決條款居間合同,磋商不成的,訂約定金應當無息返還

實踐中絕大多數居間合同都帶有未決條款,留待簽訂買賣合同時進一步協商。若對未決條款磋商不一致而致房地產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賣方應將收取之定金無息返還買方。在審判實踐中,易出現一方當事人實際已無簽訂主合同之誠意,但就居間合同中未決條款進行磋商時,故意提出苛刻條件,而使主合同不能成立的情況。這時則應認定其未履行誠信締約義務惡意磋商而適用定金罰則。但判斷當事人是否故意以惡意磋商之形式拒絕訂約,在實踐中存在一定困難。(作者單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07-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搜狐焦點網,為您提供房產信息,房產樓盤詳情、買房流程、業主論壇、家居裝修等全面內容信息

相關推薦:

房屋買賣補充協議的范本(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求一份)

變更合同法律規定(變更協議的法律規定)

技術服務合同范圍是什么(技術服務合同包括哪些)

出賣人不完全履行怎么辦(簡述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定金合同糾紛要注意什么(定金糾紛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