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的情形包括
要約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如何約定要約失效的情形?
要約失效的法律情形有:1、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2、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失效,承諾視為新要約;4、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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