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包括的主要內容是: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保險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款或報酬;保險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可以用口頭方式訂立保理合同嗎
保理合同不能采用口頭的訂立方式。該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要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可以采用合同書、信件、電報等書面的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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