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與中介合同的區(qū)別
委托合同與中介合同的區(qū)別,具體如下:
1、合同主體資質不同。委托合同中對合同主體的資質不做要求;特殊的中介交易活動中,對中介人的資質有所要求,比如:房產中介、勞務中介。
2、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內獨立表示,對委托事務的處理有一定的獨立決策權。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不涉及客戶與第三方的訂約活動,只能如實傳達雙方的意思表示,處于中間人地位。
3、委托內容不同。委托合同中,委托內容包括法律事務,也包括經濟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而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服務內容僅限于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4、合同是否有償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包括:
1、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對委托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轉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委托事務情況向委托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托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托人。
綜上所述,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委托合同和中介合同區(qū)別
法律分析:委托合同與中介合同十分近似,它們均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處理受托事務,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如《瑞士債務法》)將二者合并歸一。但是,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是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中介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中介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內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事務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接受委托的內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時,中介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委托人在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于有償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沒有將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已處理的委托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與之相比,中介合同則有很大差別。除法律另有特殊規(guī)定外,中介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不過,中介人的中介活動只有在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如果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果,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guī)定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予以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介是干什么的呢?
中介服務是指為交易活動提供咨詢、價格評估、經紀等行為的總稱。
中介服務機構是指介于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依法取得資格專門從事為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組織。
比如消費經紀人為消費者創(chuàng)造收入,為廠商創(chuàng)造利潤,在消費者和廠商之間起中介服務作用。消費經紀有限公司就是這樣的中介服務機構。例如房地產賣房也是利用中介服務。
法律特征
中介服務合同是中介活動進行的基礎,是商品經濟社會中民事主體委托他人為自己進行經濟交往和各種民事活動,以滿足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內容也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中介服務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合同定義
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項工作成果,而是服務行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標的不是物,而是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包括居間、行紀、代理行為等。
與中介簽合同是什么意思
我準備面試招商銀行,那里說如果面試成功只是潛派員工,升不了正式員工,而且簽合同不是和招行簽,而是和中介公司簽,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如果那樣的話,給不給上保險呢?退休后給退休金嗎?我很郁悶! 與中介簽合同是形成居間合同關系的一種標志,標志著兩者形成居間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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