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若未在約定期限到達要約方的承諾是否還有效需要具體分析,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法律客觀:要約和承諾生效的時間我國《民法典》第474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采納了到達主義。但對于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參見《合同法》第16條)。承諾的生效時間怎么確認承諾期限是受要約人成立合同的權利的存續期間。承諾的期限依據要約是否定有承諾期限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有約定有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二是未約定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1、約定有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民法典》第481條第1款明確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要約的有效期的,受要約人應當遵守該期限。明確規定承諾期限的,則在該期限內,受要約人的承諾應當到達要約人始為有效。要約有效期,應當視為承諾期間,但一般的,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的,該承諾應當為有效。而非以到達要約人為要求。承諾期限可以是一定時間,也可以確定為到某日為終止。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2、未約定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民法典》第481條第2款規定,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確定該合理的期間,應當考慮如下因素:一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合理的在途時間;二是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并作出承諾決定的時間;三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承諾所需要的在途期間。確定要約與承諾的在途期間,一般依其發送形式通常所需時間來確定。由于承諾的方式會影響承諾的在途期間,所以受要約人一般負有以要約人所期望的方式發送通知。一般來說,受要約人應當以不低于要約的方式為承諾通知。要約中對承諾通知方式有特別要求的,依要約而定所需在途期間。在途期間發生意外事件(如水災、暴風等)而發生期間耽誤的,要約人知道該情形的,應當將該耽誤期間計算在承諾期間內。3、逾期承諾和承諾遲延。受要約人在要約限定的承諾期限之后,向要約人發出承諾的,為逾期承諾。逾期承諾因為其作出的時間晚于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所以不能作為有效的承諾,其對要約人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因為該種承諾只是時間上有欠缺,根據《民法典》第486條的規定,要約人在接到該種承諾時,如果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認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如果要約人接到逾期承諾后未通知承諾人該承諾有效的,則只能作為新的要約,而不發生承諾的效力。
法律分析:1、當事人就定金擔保的內容達成合意。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
2、采取書面的形式。
3、定金擔保合同應當記載清楚依法律規定應當記載的內容。如定金的性質、數額、交付期限等等。
4、當事人還應注意,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同時適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法律后果是著要約人在要約期限內等待受要約人的答復。也就是說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就等于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一般不可以撤回。因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經濟交往中,法律也會注重保護交易的順利發展,而不會阻礙交易的形成;如果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卻又撤銷了要約,這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踐踏,也不利益經濟交往的進行。所以,確定了承諾期限,就等于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承諾的終止時間應當是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承諾的期限分兩種情況:,1.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應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2.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又分兩種情況: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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