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原則四個要件
情勢變更原則四個要件具體如下:
1、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侵犯著作權要件如下:
1、侵犯著作權需要具有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
2、需要具有侵犯著作權的損害事實損害事實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
3、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因果關系只有當侵犯著作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
4、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權的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情勢變更的四個要件分別是客觀事實的存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事實具有不可預見性、以及合同履行后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
【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哪些規定
一、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哪些規定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 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情勢變更原則適用主要表現在變更合同和終止合同兩個方面。 1.變更合同: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認為情勢變更的情形存在,但認為合同尚有履行的價值時,通過變更合同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以履行。其變更措施主要有:增減標的數額的給付、延期或分期履行、變更給付物、拒絕先為履行等。 2.終止合同:又稱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認為合同的履行已無意義或通過變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結果,則終止合同關系,徹底消除不公平現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勢變更出現后當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情勢變更原則是否適用于具體案件,適用時是發生合同變更的效力還是發生 合同解除 的效力,當事人雖有權主張,但由法官或仲裁機構最后決定。 二、情勢變更構成要件 1.客觀上,必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前提條件。所謂“情勢”,是指 合同成立 時所依賴的 客觀情況;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這里的“客觀事實”,指一切可能導致合同基礎動搖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難、 意外事故 、戰爭爆發、國家經濟政策及社會經濟環境的巨變等??陀^情勢的變化時刻存在,但一般變化不會引起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必須有重大的異常變動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礎喪失時才可適用。 2.主觀上,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可預見并不可避免的,雙方當事人在心態上都不存在過錯。不可預見,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預見且不可能預見,以合同成立之時具有該類合同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及正常思維在當時情況下不可能預見為準;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不適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無法預防,事后盡一切措施也無法消除其影響。 3.時間上,情勢變更事由必須是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 合同終止 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勢,無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知曉,其作為合同成立的基礎都是確定的,無法改變的,不存在變更問題。 合同履行 完畢后,情勢的變更不可能對合同產生任何影響,即使出現了情勢變更情形,當事人也不能主張。 4.責任上,情勢變更發生的事由須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對情勢變更的發生有過錯的,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5.結果上,因情勢變更會導致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是情勢變更原則的核心要件。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巨大變化,致使繼續履行將顯失公平,導致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如果影響輕微,則不適用。 6.目的上,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而出現的不公平后果,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衡平利益,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秩序。 7.救濟上,必須是當事人無法獲得別的救濟。如果當事人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應有的救濟,從而減少或消除情勢變更的影響,則不適用該原則。 8.解決上,情勢變更發生后,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必須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予以裁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合同。 致使合同無法進行的。這類事件需要司法機關的介入,對原有的合同進行終止或接觸。相關的辦理人員需要拿出有力的 證據 證明這種原因的存在,才能夠進行辦理此類事件。
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
法律分析:作為民法上法定免責事由之一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情勢變更是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的,不以當事人主觀意志為轉移。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存在著如下區別:1、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災難性事件,如臺風、地震等。而情勢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基礎動搖,即當事人締約之際期待和重視的事實消除或并未出現,如價格暴漲暴跌等。2、兩者的適用程序不同。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時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各國法律都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則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變更、解除權,可以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或變更合同。但在情勢變更的情形下,當事人要援用情勢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則該當事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3、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系。在相互關系上,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之間并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也就是說,不可抗力的發生并不必然導致情勢變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沒有導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而引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就沒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可能。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不僅局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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