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該危害債權的行為,是指在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因而妨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該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標的的.對于非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債權人不得為撤銷權.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予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撤銷權.
3.債務人之行為系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之事實.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于行為時明知有損害于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并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針對的債務人行為須是債的關系成立后發生并且仍繼續有效存在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
撤銷權是債權人的一種,如同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圍一樣,撤銷權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圍.《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里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單個的債權人,他只能以其個人所有的債權數額為限申請撤銷權.比如說如果債權人只有五十萬元的債權,那就只能對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處理的五十萬元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不能再對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第二種情況是多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他們行使撤銷權時也應該以各自的債權為限.如果債權人所處分的財產是不可分物,又有幾個債權人同時或先后行使撤銷權時,可以分別立案,并案審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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