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4)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一、既有 抵押權 又有質權的財產的清償順序會有哪些情況
(一)先設立質權,后設置抵押權的。不論后設立的質權是否登記,質權的清償順序都優先于抵押權。
(二)先設立抵押權,后設立質權的。這里需要分開討論。如果先設立的抵押權是已經登記的,因為已經完成了公示,有了對抗的效力,因此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如果先設立的抵押權沒有進行登記,因為沒有做抵押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后設立的質權的清償效力將優先于先設立的未登記的抵押權。
二、行使抵押權和質權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的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該條確認了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均作為約定擔保物權所應具有的平等性,根據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來源于公示效力的原理,確定了公示在前權利優先的順位規則。對于抵押權人而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明確規定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清償順位的情況下,應據此對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予以充分評估,高度重視動產抵押登記問題,同時在設立動產抵押權時,對該動產是否因交付而設立質權予以嚴格審查,以避免當事人惡意串通更改動產質權的設定時間,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抵押權可以在不動產上設立嗎
抵押權可以在不動產和動產上設立,而質權只能在動產和權利上設立,因此,在其上既能設立抵押權又能設立質權的“同一財產”,應系同一動產,換言之,動產既可以是抵押權的標的,也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民法典第208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403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 抵押合同 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429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據此,動產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經登記可取得公示效力;質權在質押財產交付時設立,在動產交付時即取得公示效力。由于動產抵押權無需轉移標的物的占有,因此,在同一動產上可以同時設立抵押權和質權,此時,就有必要規定不同類型的擔保物權競合時的清償順序,以明確法律關系,定紛止爭,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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