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哪些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主要方式有: 1、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經營需要,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 土地承包經營權 。 2、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 土地承包 關系不變,但受讓方須按轉包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并給土地承包權人支付轉包費用等。 3、轉讓,是指在承包期內,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的行為。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4、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但承租方須按 土地租賃合同 的約定使用土地并給土地承包權人支付租金等。 5、入股,是指土地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或者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土地承包權人按照入股合同享有股權及股利。 《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通過 招標 、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 抵押 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哪些?
1.轉包。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3.互換?;Q是指在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出租嗎?
可以
“農村承包地可以出租。承包方享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多樣,對于以出租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承辦方需要向土地發包方備案,并且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br>總結: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五種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土地流轉形式
土地流轉形式如下:
1、轉包。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2、出租。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3、借用。借用是出借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借給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種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費;
4、互換?;Q是農民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慮,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不能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 土地經營權 ,并向發包方備案。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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