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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人取得物權的什么時候發生物權變動效力(民法典229條的理解與適用)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20 13:22:16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非依民事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否有效力
對于不屬于民法典物權篇第二章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條: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二、合同生效物權不變動的情況是什么
不動產是登記生效主義,所以合同生效不代表物權就有變動,所以合同生效以后要對不動產進行過戶登記才算是完成交付。
三、不動產物權變動情形
中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提示: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不動產的抵押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一)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三)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種情形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在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法律客觀: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原則:①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登記﹦物權變動;②其適用范圍包括:不動產物權(所有權、抵押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拋棄、不動產買賣(《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贈與(《物權法》第9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物權法》第139條)、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187條);③物權變動的時間點是將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而不是發房產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之日。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變動的法律依據,權屬證書(房產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是物權變動的依據,僅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初步證明材料。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一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八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時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外①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無須登記。但未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第127條、129條);②設立地役權的合同生效,地役權設立,無須登記。但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能對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讓人(《物權法》第158條)。

物權發生變動的時間

法律分析: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屬于不動產的,在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第28條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而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規定。

  ●立法背景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依其發生根據可以分為依法律行為而進行的物權變動.以及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是指以一方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或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為基礎進行的物權變動。此種物權變動必須遵循物權公示的一般原則才能發生效力,例如甲將自有的私宅出售于乙,要想使私宅的所有權由甲移轉至乙,雙方必須去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物權移轉不生效力;再如甲將收藏的古董出售于乙,要使乙獲得古董的所有權,甲必須將古董或者現實交付給乙手中,或者采取本法第25條、第26條或者第27條關于簡易交付、指示交付或者占有改定等觀念交付的方法替代現實交付,而完成所有權的移轉。但無論何種情形,物權變動的效力是同公示方法密切相關的。但在本條,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并非基于原權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無原權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識排除原權利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發生的物權變動,此種變動遵循的不是一般性的物權公示原則,而是法律的直接規定。

  ●條文解讀

  非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一般有如下幾種: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第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而取得物權;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而本條主要規定的是第一種情形,即基于公權力的行使而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情形:

  1.因國家司法裁判權的行使、仲裁裁決而導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基于國家司法裁判權的行使、仲裁裁決而產生的生效法律文書,即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以及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就是當事人的物權設立、變動的時間。這里需要說明兩點:第一,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等法律文書,指直接為當事人創設或者變動物權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等。例如離婚訴訟中確定當事人一方享有某項不動產的判決、分割不動產的判決、使原所有人回復所有權的判決即屬于本條所規定的設權、確權判決等。此類設權或者確權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本身,具有與登記、交付(移轉占有)等公示方法相同的形成力.因而依據此類判決、裁決書、調解書而進行的物權變動,無需再進行一般的物權公示而直接發生效力。例如甲乙二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家中電腦經判決為乙所有,那么自法院判決生效時起,電腦的所有權歸乙,盡管此時電腦仍處于甲的占有使用之中,未有交付(現實占有的轉移)并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第二,由于法院的判決書或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等,所針對的只是具體當事人而非一般人,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來說公示力和公信力較弱,因此根據本法第3l條的規定,對于依照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定而享有的物權,在處分時,如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2.因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使而導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因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使而導致物權變動的情況,主要指因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而產生的物權變動。國家征收,是國家取得財產的特殊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進行公告,這已起到了公示作用,而且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即成為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按照《物權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因此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之時即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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