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盡管建設部出臺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出租房屋應當進行備案登記,但是根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其的違反,只構成行政違規,而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出租人的主體資格: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取得租賃物經營使用的行政許可的行為人;并且能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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