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擴展資料:
案例:
女子離婚時放棄撫養權 后反悔要求變更被駁回
2015年02月05日14:19 來源:齊魯晚報
離婚時,妻子和前夫約定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事后得知孩子被寄養在爺爺奶奶家時,妻子又反悔起訴丈夫,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但因為不符合變更情形,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孫某和林某因為感情不合,于2013年協議離婚。當時離婚時兩人約定,兒子林某某隨爸爸一起生活,爸爸獨自撫養,若男方沒做出對兒子不盡義務和不負責任的事,女方不得上訴追要孩子的撫養權,而女方也不承擔兒子的撫養責任。雙方還協商,女方每月可探望兒子2次,每月帶兒子回家居住2天。
2014年,孫某將林某告到法院,稱林某在兩人離婚后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把兒子寄養到了爺爺奶奶家中,自己長期在外面生活,對孩子的成長造成了很大影響。而且林某每月在孫某前去探望兒子的時候也百般阻撓,不肯讓兒子見媽媽。孫某認為,兒子不滿2歲,需要母親,因此請求法院變更兒子的撫養權。
孫某表示,當時讓前夫撫養兒子,是因為他有個廠子,但現在廠子關了,他也失去了經濟來源,而離婚時她自己沒有固定住所,所以才同意讓孩子跟著爸爸的。而林某則辯稱,離婚后他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照顧兒子,廠子只是在處理存貨,他的經濟收入沒有發生改變,而他也沒有阻撓前妻探望兒子。
林某表示,孩子出生時一直是爺爺奶奶照顧,已經養成習慣,且家里在居住條件、經濟和孩子感情等方面都優于前妻,前妻現在在打理自己的店鋪,還有工作,根本不適合撫養小孩。
法院認為,當時兩人簽訂的離婚協議里約定由男方來撫養孩子,現在孩子媽媽以孩子不滿2歲、孩子父親沒按約定讓她探視孩子為由變更孩子撫養權,理由不當。最終,法院駁回了孫某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自治縣法院網-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
人民網-女子離婚時放棄撫養權 后反悔要求變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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