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懂肖像權,請看這幾條
學點法律知識,弄懂肖像權,看這幾點就夠了!
1.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俏像權?
答:肖像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法典》第一干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會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2.什么情況會構成侵犯肖像權?需要以盈利為目的嗎?
答:不再以盈利為目的為侵權構成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什么情況使用了別人的俏像不會構成侵權?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nèi)使用肖像權人已經(jīng)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nèi)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4.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出現(xiàn)爭議時怎么處理?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5.肖像許可使用期限出現(xiàn)爭議怎么處理?
答:《民法典》第一干零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舉例:
1.未經(jīng)他人同意拍攝他人照片、視頻并發(fā)布在朋友圈、微信群、自媒體賬號等,都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2.街拍中,未經(jīng)過他人許可不能進行拍攝,即使他人同意拍攝了,后期需要將拍攝內(nèi)容公開時仍應該經(jīng)過他人的同意,否則也可能構成侵權。
《民法典》時代的肖像權
一、《民法典》對肖像權的新規(guī)定 二、何為肖像、肖像權? 三、肖像權的積極權能 四、肖像權的消極權能—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類型 五、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六、肖像權的授權使用 七、肖像權糾紛典型類型 八、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九、典型案例 (一)周星馳訴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 (二)李海峰等訴葉集公安分局、安徽電視臺等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 (三)葛優(yōu)與藝龍網(wǎng)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葛優(yōu)躺案)一、《民法典》對肖像權的新規(guī)定我國自《民法通則》時代即規(guī)定了自然人的肖像權,但一直只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民法通則》只規(guī)定了“以營利為目的”的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對于何為肖像、肖像權、何為侵犯肖像權等都未作明確界定。 2021年《民法典》生效,立法者鼓足勇氣、排除巨大爭議,將人格權單獨成編,體現(xiàn)了加強人格權法律保護的立法意圖,其中在人格權編第四章專章六個條款規(guī)定了肖像權。 《民法典》肖像權章確立的新規(guī)則包括: 其一,明確將“肖像”的內(nèi)涵界定為“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改變了以面部特征為中心界定“肖像”的立場; 其二,明確了肖像權的行使方式,構建了肖像許可使用制度; 其三,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不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 其四,新增肖像權合理使用制度,從而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私權的保護。
二、何為肖像、肖像權?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一)肖像由上可知,民法典明確“肖像”界定的關鍵在于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具有“可識別性”,因此,肖像的認定要件包括: (1)“肖像”是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受傳統(tǒng)民法理論將肖像界定為以面部特征為中心的外部形象影響,我國法院在《民法典》生效前常不保護可識別面部特征外的人體形象。在《民法典》明確將足以反映或者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納入肖像權的保護范圍后,只要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具有可識別性,無論任何身體部位都屬于肖像的保護范圍,而并不限于面部特征。 (2)“肖像”的外部載體 肖像是通過一定載體所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出的自然人外部形象,這種載體包括但不限于藝術作品,任何可以反映自然人外部形象的物質(zhì)手段都可以納入這種載體之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圖片、照片、繪畫、雕像、游戲中的形象等。 (3)“肖像”需要具有可識別性 肖像的可識別性,是指以社會一般人能否識別作為判斷標準,對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再現(xiàn)的個人肖像必須能被人們辨認為具體的某個人;也就是說,通過一定載體所呈現(xiàn)出的自然人外部形象應當具有較為清晰的指向和可識別性,如果沒法指向特定自然人,該外部形象就不屬于肖像的保護范圍。(二)肖像權肖像權通常是指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或者公開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以歪曲、侮辱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侵害自己的肖像。”肖像權的權能可以分為主動行使權利的積極權能和被動尋求權利得到保護的消極權能。三、肖像權的積極權能就肖像權的積極權能而言,肖像權的內(nèi)容可分為肖像制作權、肖像使用權: (1)肖像制作權 肖像制作權,即肖像權人有權決定再現(xiàn)自己的肖像,指自然人有權自己或者許可他人通過造型藝術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再現(xiàn)自己的外部形象。 (2)肖像使用權 肖像使用權,包含了《民法典》第1018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的權能在內(nèi)。其中,肖像權人依法自己使用肖像的權能是指其有將自己的肖像用于任何合法目的的權利,肖像公開權則是指肖像權人對于已經(jīng)制作的肖像有決定公開或者不公開的權利,其中公開包含自己公開和許可他人公開的方式。四、肖像權的消極權能—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類型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一般認為,認定肖像權侵權包含“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和“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為”這兩個構成要件。 根據(jù)《民法典》第1019條的規(guī)定,具體實施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包括:(1)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他人肖像;(2)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3)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同時,在認定是否侵犯肖像權需要注意的兩個要點是:(1)認定肖像權侵權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2)不存在合理使用。五、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肖像的合理使用,是指行為人基于公共利益等目的的需要,可以無償?shù)厣米岳盟诵は瘛R恍┱5纳鐣顒与x不開對他人肖像的再現(xiàn)或使用,如果任何制作、使用、公開肖像的行為都必須經(jīng)過權利人同意,會給正常的社會活動帶來影響,甚至影響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在保護個人肖像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和協(xié)調(diào)、設置肖像權保護的例外情形。因此,《民法典》第1020條就合理使用行為進行了詳細列舉:(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nèi)使用肖像權人已經(jīng)公開的肖像。(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nèi)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六、肖像權的授權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肖像的許可使用是將肖像的使用權許可給他人使用,但肖像的使用權是由肖像權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這一分離并不代表永久的分離或讓與。為確保肖像權人的利益,肖像權人在有重大事由或正當理由時,可隨時終止合同,肖像的使用權自動回復。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肖像權人賠償,但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除外。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一般具有對價,相對人應向肖像權人支付許可費,這是商業(yè)性質(zhì)的交易合同。七、肖像權糾紛典型類型實踐中,肖像權糾紛典型類型包括: (1)未經(jīng)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肖像權著重保護的是肖像權人的精神權利,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再只限于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權。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哪怕是為了公益事業(yè),將公民的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攝影師為被攝者拍攝照片后,盡管底片和照片保存在攝影師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可以任意使用這些作品。在使用這些肖像作品時,必須經(jīng)過被攝者的許可。 (2)以侮辱等非法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惡意丑化、毀損他人的肖像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這種行為的后果是導致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被貶低、損害,使肖像權人受到精神上的傷害,不僅侵害了肖像權,而且侵害了名譽權。 (3)超出肖像權人的授權使用范圍、期限。 攝影師在為某個模特拍攝照片時,模特同意攝影師將其肖像用于雜志封面,但是攝影師卻擅做主張,將肖像照片用在了廣告上,這種行為超越了肖像權人的授權范圍,也屬于侵權行為。 如果肖像的使用者在與肖像權人簽訂的肖像權授權書中明確規(guī)定了肖像權的使用期限,那么超出這個使用期限后,被授權人必須停止使用,否則也屬于侵權行為。八、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九百九十六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根據(jù)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九、典型案例(一)周星馳訴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2017)滬01民初1211號 【裁判】 一、在涉外人格權侵權糾紛中,雙方當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已經(jīng)就該民事關系的準據(jù)法做出了一致的選擇。 二、當姓名權和肖像權具有商業(yè)化使用權能時,當事人僅以侵權責任法為依據(jù)進行主張,該人格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chǎn)價值可一并予以保護,包括屬于合理開支的律師費在內(nèi)均應納入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范圍。 三、在酌定賠償數(shù)額時,人民法院應結合權利類型、侵權方式,從侵權程度、被侵權人和侵權人的身份地位、經(jīng)濟情況、獲利情況、過錯類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綜合考量。(二)李海峰等訴葉集公安分局、安徽電視臺等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7年第2期 【裁判】 公安機關在向新聞媒體提供偵破案件的相關資料,供新聞媒體用于新聞報道時,應盡謹慎注意義務以保護他人合法權益。未盡此義務導致他人名譽權受到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安機關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配合新聞媒體進行法制宣傳的正當性以及新聞媒體自身在新聞報道中的過失,均不構成免除公安機關上述民事責任的法定事由。(三)葛優(yōu)與藝龍網(wǎng)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基本案情 原告葛優(yōu)為我國知名演員,其曾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扮演紀春生(二混子),角色特點為懶惰耍賴騙吃騙喝。該角色在劇中將身體完全攤在沙發(fā)上的放松形象被稱為“葛優(yōu)躺”,成為2016年網(wǎng)絡熱詞。2016年7月25日,被告藝龍網(wǎng)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號“藝龍旅行網(wǎng)”中發(fā)布了使用原告葛優(yōu)肖像的配圖微博,未經(jīng)許可使用了7張原告的肖像共計18次,整篇微博以圖片配臺詞的形式,在每張圖片中添加臺詞字幕,通過介紹“葛優(yōu)躺”,代入與被告業(yè)務相關的酒店預訂。被告擅自加工和使用原告的肖像圖片,具有明顯的商業(yè)屬性,旨在宣傳其旅游項目及酒店預訂,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與被告存在某種合作關系,使原告蒙受外界諸多誤解。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肖像權如何合理使用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nèi)使用肖像權人已經(jīng)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nèi)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nèi)使用肖像權人已經(jīng)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nèi)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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