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人要代理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是需要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沒有代理的權限,但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這就會形成表見代理。一、表見代理效力怎樣的表見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認,自始自動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當然這里的承擔是相對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帶來的損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償。表見代理發生后,產生代理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其后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第三人有主張表見代理或狹義無權代理的選擇權,他既可以主張表見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也可以主張狹義無權代理要求無權代理人(表見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和表見代理人負有連帶責任,其中一人承擔責任后,有依據過錯性質和程度向對方追償的權利。二、表見代理應如何認定1、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滿足表見代理的三個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表見代理。即,一是無權代理人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二是無權代理人同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即行為人具有有代理權的客觀表象;三是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錯。所謂“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相對人相信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屬于代理權限內的行為。第二,相對人并無過錯,即相對人已盡了充分的注意,仍無法否認行為人的代理權。一般而言,相對人應對代理人有無代理權加以慎重地審查。如相對人因輕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對行為人的代理資格或代理權進行審查而相信行為人的代理權,不能成立表見代理,即本人對此不負授權人的責任。2、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的區別從實質上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但是與合同法第四十八規定的狹義的無權代理有明顯的區別。首先,從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超越代理權,或者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但是從相對人的角度看,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有著明顯的區別:表見代理具有有權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對人即使盡了充分注意的義務仍然無法知道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是否超越代理權、沒有代理權或者其代理權已經終止的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對人三方當事人,都能確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在超越代理權、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的情況下進行的,而相對人仍然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狹義的無權代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由行為人(代理人)承擔責任,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被代理人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司法實踐中法官如何判斷“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呢?應當綜合考慮法律行為發生的原因、條件、環境因素、行為人的職業特征、假象的掩蔽程度和普通人對假象的認知程度等多種因素予以分析認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明確了,表見代理行為有效,效力及于被代理人。表見代理行為有效,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并不是不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依然保護被代理人向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行使追償的權利,對于造成損失的,還有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那么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么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表見代理制度是為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并維護交易的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于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一、對合同而言:有效。 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情況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是這種情況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所 簽訂的合同 就應當是有效合同。。 二、對被代理人而言:要對善意第三人 承擔民事責任 。 本人(被代理人)對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后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樣,即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前面所舉的構件廠從水泥廠購買水泥的例子,雖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權限,簽訂了一份數量和付款方式都與被代理人真實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見代理成立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須接受這一事實,承擔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該構件廠一方不得以業務員越權代理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 三、對 無權代理人 而言: 若對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無權代理人要對被代理人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 。 若被代理人從中獲益:無權代理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返還合理費用。 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托關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賠償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 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費用 返還請求權 。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依法賠償。同時,并非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對被代理人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從中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 債務 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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