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債務承擔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債務加入還應當與第三人履行區別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第五百二十三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三方協議,第三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三方協議是債務加入的典型方式。必須是第三人作出成為合同債務人并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債務的意思表示才構成債務加入。一般只有在第三人與原債務存在客觀利益時,才認定為債務加入。,(二)第三人與債權人合意,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清償一般認為對債務人有利,故無需債務人同意便生效。與債權轉讓相比,對債務人的保障更大。合同法既然規定債權轉讓僅需通知債務人即生效,那么這種債務加入也只需通知債務人就生效也符合法理。,(三)第三人與債務人合意,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協議,共同清償債務,與債務轉讓可能會損害債權人利益不同,這種債務加入提高了清償力度,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債務人、第三人任一或全部追償債務,對債權人的權利肯定更有保障,故無需債權人同意,該協議就可生效。,(四)第三人單方承諾,連帶責任保證中,第三人不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僅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連帶責任保證的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除斥期間的約束,期間屆滿,保證責任消滅。債務加入的目的是與債務人共同清償債務,受訴訟時效的約束,期限屆滿,債務人獲得抗辯權。,在第三人單方承諾的債務加入中,第三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債的發生原因不同,前者為單方承諾,后者為合同約定,因此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為不真正連帶之債。任一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都無權向另一方追償,因為缺乏追償的理由。,(一)免責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二)并存的債務承擔。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法律客觀: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清償銀行債務。
法律分析:債務轉讓,即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在債的內容不改變的基礎上,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通過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債務加入,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債的法律關系中來成為新債務人,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同時不免除原債務人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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