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
醫療損害賠償原則是過錯原則,即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在診療活動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對造成患者損害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一、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從這一規則出發,處理一切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公平、合理,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受害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恰好是能夠填補實際損害,不能賠償不足,也不能使之不當得利。同時,判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與其造成的損害相適應,不能讓其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二、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于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侵權行為的與有過失同樣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與有過失在我國侵權行為法中曾經稱為混合過錯,大陸法系侵權法稱之為與有過失,英美法系則稱之為共同過失?;旌线^錯的概念源于前蘇聯民法理論,這種概念無法概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況
三、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么,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四、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損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損益相抵原則是損害賠償之債的原則,適用于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其二,損益相抵原則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原則。它不是解決損害賠償責任應否承擔的規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應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怎樣承擔民事責任,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則。其三,損益相抵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其四,損益相抵由法官依職權行使。在訴訟中,法官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徑以職權,根據確認的證據,適用該原則。
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首先必須確定醫療行為本身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才可能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也不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對損害方損害結果所占的責任程度大小,有多大的責任就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即醫方所承擔的賠償份額,應當與其過錯行為對損害后果的作用一致,體現了醫療事故賠償適用的“過錯原則”。過錯大則事故等級高、賠償數就高,比例就大,否則事故等級低,賠償比例小,賠償數額小。從另一角度講,這也更加有利于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就這要求在司法實踐中,避免在確定為醫療事故后就判定醫療機構承擔全部責任,使醫療機構承受起超過其實際致害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義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避免對醫療過失責任程度較少的損害后果,在鑒定中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使患者應當得到的補償不能得到。比如:某女因患重感冒住院,護士按照醫生的處方,在配用青霉素時并未做皮試,且輸液中途私自離開。此時其丈夫為了殺害該女,乘該女熟睡之機將藥水注入毒液,結果,該女死亡。后經法醫鑒定,該女不是青霉素過敏死亡,而是中毒死亡。顯然,在本案的民事責任中,醫療機構承擔的是護士在護理中,因私擅離職守,沒按規定在病床邊觀察,有一定過失,致悲劇發生。但該女死亡是其夫借刀殺人,醫療機構對此結果只能承擔一小部分責任。而不能認定其違約了承擔全部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以及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相適應原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屬于醫療事故的,賠償費用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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