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中介看房跳單有法律責任嗎
買房“跳單”涉嫌違法。買房跳單屬于違反委托求購協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中介方在買家跳單后,可以通過聯系買家協商處理買家跳單的行為,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中介方在與買家訂立中介服務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但出現跳單行為時的懲處措施,以避免跳單行為的發生,即使發生了,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措施處理。
跳單買房行為的鑒定,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是否簽訂了居間合同。中介方有沒有如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房源信息、實地看房等,確認簽訂了合同并如實履行是認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間服務而成交。這種情況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獨家代理還是非獨家代理,如果是非獨家代理,需要考慮中介方與委托方訂立合同的時間,確認委托方是根據哪家中介的服務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費。委托人為了逃避中介費,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與第三方私下成交。”
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會被認定是跳單買房,中介才能夠獲得補償報酬費用。
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中關于跳單的行為,也有著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房產中介所謂的跳單合法嗎?
不合法的。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擴展資料:
房產中介的相關要求規定:
1、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2、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委托人應當協助。
3、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設立業務臺帳。業務記錄和業務臺帳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入、支出等費用,以及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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